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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该怎么做

甘* 黑龙江-黑河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1.26 01:54:04 426人阅读

向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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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诉,需做好申诉材料准备、选择合适途径、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并配合调查。
1.准备申诉材料:要准备申诉书、原生效法律文书,有新证据也一并提供。申诉书要写明申诉人基本信息、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
2.选择申诉途径:有两种途径,可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由其受理处理;也可直接向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但高级检察院通常只直接处理重大、复杂或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3.注意申诉期限和内容:要在规定期限内申诉,且确保申诉内容真实合法。
4.配合调查:申诉过程中,需配合检察院调查,按要求补充材料。

2025-11-26 08:3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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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申诉材料准备很关键,申诉书、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必备的,如有新证据一同提供能增强申诉的说服力。申诉书要清晰写明申诉人基本信息、申诉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这有助于检察院准确了解申诉意图。
(2)申诉途径有两种选择。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能让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直接向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过高级检察院对案件有审查标准,只有重大、复杂或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才会直接处理。
(3)申诉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且内容需真实合法。在申诉过程中,配合检察院调查并按要求补充材料,能使申诉流程顺利推进。

提醒:
申诉时务必注意期限,确保材料真实合法。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26 07:0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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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材料准备:准备申诉书、原生效法律文书,有新证据一并提供。申诉书写明申诉人基本信息、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
(二)申诉途径选择:可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由其受理处理;也可直接向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但高级检察院通常只直接处理重大、复杂或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三)申诉期限与内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诉,确保申诉内容真实合法。
(四)配合调查:申诉过程中,配合检察院调查,按要求补充材料。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2025-11-26 06:08: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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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备申诉材料,包含申诉书、原生效法律文书,有新证据也一并提供。申诉书需写清自身基本信息、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2.申诉途径:可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也能直接向高级检察院申诉。不过高级检察院有审查标准,只处理重大、复杂或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3.要在规定期限内申诉,保证内容真实合法,配合检察院调查,按需补充材料。

2025-11-26 04:42: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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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向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诉,需准备申诉书、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新证据等材料,有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和直接向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两种途径,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确保内容真实合法并配合调查。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诉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需遵循一定程序。准备好申诉材料是基础,申诉书的规范书写能清晰表达申诉人的诉求和理由。两种申诉途径给予了申诉人不同选择,不过高级检察院对直接申诉的案件有审查标准,这是为了合理分配司法资源,集中处理重大、复杂或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在规定期限内申诉以及确保申诉内容真实合法,是保障申诉有效性的必要条件,配合检察院调查和补充材料也是申诉流程中的重要环节。如果在申诉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或是不清楚自己的案件是否符合高级检察院的受理标准等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6 03:04:2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案件受理1、不服人民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2、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3)依法属于人民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或者其他机关处理。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二)立案1、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3)原审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2、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三)审查1、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2、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3、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4、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1)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4)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5、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抗诉或不抗诉的决定。6、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1)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1、我国《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如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向提出申诉。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一)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判决、裁定,经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抗诉申请书申请人:陈、男、汉族,2月出生,江苏省通州市金沙镇组村民,现住西安市新城区号。被申请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行地址:西安市号抗诉请求:请求撤销()西民四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雁塔区人民()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该院以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不符合日常生活逻辑。因为被人从建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三个营业点取走的现金142950元本来就在申请人名下,发现现金被取走以后申请人立即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如诚如裁定所认定的话,有什么理由能说明申请人要如此跟自己过不去,自己骗自己呢?既便如此,终审又是怎样排除他人作案的嫌疑的?本案从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已经有十四个月,在此期间并没有得到具有侦破经济犯罪的职能部门出具的能证明犯罪嫌疑的材料。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既不符合人们日常生活逻辑,也没有证据材料支持,完全主观臆造出来的。二、终审适用法律错误。终审首先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储蓄存款法律关系,后来又认为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很明显“储蓄存款法律关系”又与“经济犯罪嫌疑”是两类不同性质法律关系,前者属民事法律关系,后者属刑事法律关系。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犯罪嫌疑的应分别审理。第十条同时指出:人民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申请人是基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失和违规操作的事实以“储蓄合同纠纷”为由被申请人的,就连终审也承认两者之间存在“储蓄存款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与所谓的经济犯罪嫌疑明显是两类不同性质法律关系,依法应分别处理。终审适用法律时完全没有考虑双方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驳回申请人诉讼,应予纠正。所以,提请抗诉。此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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