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时效中止:在执行时效最后六个月内,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像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法定代理人就属其他障碍。自中止原因消除起满六个月,时效届满。
2.执行时效中断:执行时效会因起诉、一方提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例如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同意履约。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能促权利人积极行权。
结论:
执行时效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等障碍导致,中止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时效届满;执行时效中断因提起诉讼、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等,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时效中止旨在保障权利人在遇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行使请求权时的权益,在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出现这些障碍,时效暂停计算,待障碍消除后再给予六个月的时效期间。而执行时效中断是为了鼓励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当出现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同意履行等情形时,时效重新起算。例如,在执行时效期间,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就会导致时效中断。了解执行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有助于权利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在执行时效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执行时效中止和中断是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的重要制度。执行时效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如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自中止原因消除起满六个月时效届满。执行时效中断则因提起诉讼、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发生,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
2.对于执行时效中止,权利人应在障碍消除后尽快行使权利,避免错过剩余的六个月时效。若遇到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的情况,相关部门应及时指定法定代理人,保障其权益。
3.对于执行时效中断,权利人可积极主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如书面通知、聊天记录等。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时,最好形成书面协议,明确履行方式和时间,以保障双方权益。
法律分析:
(1)执行时效中止发生在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原因主要是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无法行使请求权,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中止原因消除后,再经过六个月执行时效期间届满,这一规定保障了因客观障碍无法行使权利者的权益。
(2)执行时效中断是因提起诉讼、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引发,如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同意履行。中断后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激励权利人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权利人需留意执行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及时采取行动维护权益。不同案情对应时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遇到执行时效中止情况,当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时,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要留意是在执行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才会发生中止。在中止原因消除后,要记着自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执行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应在这六个月内积极准备行使请求权。
(二)对于执行时效中断情况,权利人可通过提起诉讼、向对方提出要求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等方式使时效中断。例如债权人积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就能让执行时效重新计算。权利人可利用这种方式保障自己积极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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