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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财产分割有什么要求

张** 云南-大理 同居咨询 2025.11.25 14:49:06 455人阅读

未婚同居财产分割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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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婚同居财产分割需先区分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遵循照顾妇女儿童利益、考虑财产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共同债权债务按共同处理的原则。
2.若双方能协商一致,按协商结果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据原则结合具体事实判决。
3.建议在同居期间,尽量明确各自财产归属,保留好财产来源和出资证明等证据。若涉及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时,优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及时寻求法律途径。

2025-11-25 19:5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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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未婚同居时需明确区分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而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是进行财产分割的基础。
(2)分割财产要遵循相应原则。照顾妇女、儿童利益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考虑财产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进行妥善分割,保证了公平性;对于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符合实际情况。
(3)分割财产有协商和诉讼两种途径。双方能协商一致,按协商结果处理;协商不成则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判决。

提醒:
未婚同居财产分割较为复杂,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涉及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25 19:2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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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财产性质,先区分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拿回。
(二)对于共有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要照顾妇女、儿童利益。
(三)考虑财产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来分割共有财产。
(四)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五)双方能协商一致就按协商结果分割,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结合原则和事实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2025-11-25 18:57: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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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婚同居财产分割,先分清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个人财产归自己。同居期间共同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分割原则:照顾妇女、儿童;结合财产情况和双方过错分割;同居时共同生产生活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3.能协商分割按协商结果来,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会结合原则和事实判决。

2025-11-25 17:5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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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婚同居财产分割需区分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分割遵循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等原则,能协商按协商结果处理,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判决。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未婚同居时个人财产归个人,这明确了财产归属的基本界限。而对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体现了对双方共同付出的认可。分割时遵循照顾妇女、儿童利益,考虑财产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等原则,是为了实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配。对于同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也保障了双方的权益。若双方能协商分割财产,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据相关原则和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判决。如果您在未婚同居财产分割方面遇到难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5 16:30:50 回复

对于未婚同居财产分割应该如何分割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法律意见】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便成了一条司法惯例。(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二)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综上所述,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对于未婚同居财产怎么分割?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法律意见】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便成了一条司法惯例。(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二)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综上所述,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关于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可以在具体分割时具体处理,但是在财产性质的认定上,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根结底,夫妻分居只是感情的问题,夫妻的法律关系没有任何变更,法律不应该也没有理由以分居为界点来变更财产归属。(一)夫妻财产制立法,首先考虑的是夫妻身份,即夫妻的人身关系。正是居于希望夫妻婚后能够共同进退、同甘共苦的良好愿望,我国法律选择了婚后所得共同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这是我国法律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法律选择这一原则是经过反复比较,仔细研究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在夫妻的法定关系未解除前,不能轻率地在法定原则之外规定例外情形。把分居期间直接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独立出来,并不利于夫妻矛盾的解决。(二)从实际情况来看,分居的原因,有的因感情不和,有的为逃避债务从分居之后果而言,有的是可以挽回的分居,有的是不可以挽回的分居。以分居为时点来划分财产,而不顾其中的具体情况,显然不科学,也不合理。(三)从某个角度而言,因感情不和主动分居的,往往是夫妻中的“强者”一方。将分居中取得的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可能客观上纵容了一些逃避家庭责任的人,鼓励夫妻一有矛盾就分居,对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单元的稳定无法起良性影响。如果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数额较大,而另一方又是无过错的弱者,将该较大数额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就可以方便地做出适当的调整分配,避免有人以分居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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