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中山法律咨询 > 中山子女抚养法律咨询 > 签订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签订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王** 广东-中山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1.25 00:29:20 376人阅读

签订放弃孩子抚养权离婚协议有效吗

其他人都在看:
中山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中山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能约定排除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可就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支付等进行合法协商。
(二)若签订了“放弃抚养权”协议,需明确其中排除法定义务部分无效,其他合法条款依然有效。
(三)当直接抚养方出现不宜继续抚养的情况,另一方可以主张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025-11-25 05:15:05 回复
咨询我

1.签订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离婚协议,部分无效。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不能协议排除,也不会因离婚消除。

2.离婚协议中抚养权归属约定通常有效。夫妻可协商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付抚养费,这是确定抚养方式,并非放弃抚养权。

3.“放弃抚养权”协议里,排除法定义务部分无效,财产分割、抚养费支付等合规条款仍有效。若直接抚养方不宜继续抚养,另一方有权主张变更。

2025-11-25 03:59:14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签订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离婚协议部分无效,其中排除抚养法定义务的内容无效,但关于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抚养费支付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依然有效。
法律解析: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所以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排除这一义务。不过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就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确定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支付等内容,这种关于抚养权归属的约定实际上是确定直接抚养方式,通常是有效的。若签订“放弃抚养权”协议,其中排除法定义务的部分会被认定无效。协议里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像财产分割、抚养费支付等条款不受影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如果后续直接抚养方出现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的情况,另一方有权利也有义务主张变更抚养权。如果在处理离婚协议及抚养权相关问题上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25 03:20:52 回复
咨询我

签订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离婚协议部分无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排除,该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

1.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权归属的约定一般有效。夫妻可协商子女抚养问题,确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在确定直接抚养方式,并非放弃抚养权。
2.若签订“放弃抚养权”协议,排除法定义务的部分无效,但财产分割、抚养费支付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依然有效。
3.若直接抚养方出现不宜继续抚养的情况,另一方有权也有义务主张变更抚养权。

建议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抚养权和抚养义务,保障子女权益。遇到问题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11-25 03:02:26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的义务,这一义务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解除而消失,所以离婚协议里签订放弃孩子抚养权,排除法定义务的部分是无效的。
(2)离婚协议中对抚养权归属进行约定一般是有效的,夫妻双方能就子女抚养事宜协商,确定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这并非是放弃抚养权,只是明确直接抚养的方式。
(3)若签了“放弃抚养权”协议,仅排除法定义务部分无效,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像财产分割、抚养费支付等条款依旧有效。
(4)若后续直接抚养方出现不适合继续抚养的情形,另一方有权利和义务主张变更抚养权。

提醒:签订离婚协议涉及抚养权问题时,要明确法定义务不能排除。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25 01:17:06 回复

对于放弃抚养权协议模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无论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还是离婚后父母均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无能力抚养孩子的父母可将孩子给具备收养条件的收养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办理收养登记后孩子与生父母丧失父母子女关系终止,放弃抚养权的协议有效离婚后双方协商变更抚养关系,可签订相应的协议,由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放弃对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利,协议签订后由确认效力,或者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首先需要明确双方是自愿达成的结果,其次需要就抚养权、探视权进行尽量细化的约定。要明确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抚养费支付给谁、现金还是转账到约定的账户内、多久支付一次、每次支付多少费用以及出现双方约定的事项时,如何调整抚养费的数额等等。也要明确探视权的相关问题,比如探视的时间、频次、探视的时长、探视的地点等等。做这些细化的约定的好处是让有可能对抗性比较强的双方都有章可循,避免产生新的纠纷。这里提醒准备放弃抚养权的一方,一定要慎重考虑再做决定,因为抚养权一旦确定如果没有出现对方丧失抚养能力或者继续抚养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等特殊情况,抚养权不会轻易变更。离婚协商阶段,很多女性面对强势的男性为了快速离婚,选择放弃抚养权。结果离婚后很快后悔,一次次发起抚养权变更的诉讼,不仅给自己和对方增添了不必要的诉累,也严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心理健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