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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认罪认罚多久知晓结果

张* 浙江-台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11.24 07:31:21 361人阅读

认罪认罚多久知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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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结果知晓时间受所处诉讼阶段和适用程序影响。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后,后续仍要走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一般10日内决定,可能判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延长至15日。

法院审理时,适用程序不同审结时间有别。速裁程序受理后10日内审结,可能判有期徒刑超1年可延至15日;简易程序受理后20日内审结,可能判有期徒刑超3年可延至1个半月;普通程序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3个月。

为提高诉讼效率,司法机关应优化流程,减少不必要环节;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要积极配合司法工作,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加强法律宣传,让公众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各阶段时间规定。

2025-11-24 10:5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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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认罪认罚案件的结果知晓时间受所处诉讼阶段和适用程序影响。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并不意味着程序会立刻结束,后续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仍要依照法定程序推进。
(2)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检察院一般需在10日内作出决定。若可能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决定时间可延长至15日。
(3)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通常1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1年的,可延长至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2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3年的,可延长至1个半月;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3个月。

提醒:认罪认罚案件的时间规定较为复杂,不同案情适用程序不同,时间也有差异。建议遇到此类情况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24 10:41: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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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要耐心等待后续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按正常程序推进来知晓结果。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需关注时间节点。若一般情况,10日内可知晓检察院决定;若可能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待时间可延长至15日。
(三)法院审理阶段,根据不同程序关注结果知晓时间。适用速裁程序,一般1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1年的延长至15日;适用简易程序,一般2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3年的延长至1个半月;适用普通程序,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3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2025-11-24 10:00: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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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后续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仍按正常程序走,结果知晓时间不定。
2.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检察院一般10日内作决定,可能判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延长至15日。
3.法院审理时,速裁程序10日内审结,可能判1年以上可延至15日;简易程序20日内审结,可能判3年以上可延至1个半月;普通程序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3个月。

2025-11-24 08:24: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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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罪认罚案件结果知晓时间因所处阶段和适用程序不同而有差异,侦查阶段认罪认罚需按后续程序推进,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有相应的时间规定。
法律解析:
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并不意味着案件立即结束,后续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仍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一般应在10日内作出决定,若可能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延长至15日。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时,不同程序有不同的审结时间。速裁程序受理后1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1年的可延长至15日;简易程序受理后2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3年的可延长至1个半月;普通程序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3个月。了解这些法律规定,能让大家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时间有更清晰的认识。如果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24 08:21:04 回复

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基本性质:审判实践中,对商品房认购书性质的认定,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就是正式预售合同,由于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非的合同,由于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我们认为,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首先,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的合同。其次,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假如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基本性质:审判实践中,对商品房认购书性质的认定,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就是正式预售合同,由于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非的合同,由于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我们认为,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首先,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的合同。其次,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假如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房屋出典是指承典人支付房屋典价而占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于典期届满时,返还典价赎回房屋或者不回赎而丧失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房屋出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房屋出典是“房不计租、钱不计息”的互利、有偿法律关系。在房屋出典中,承典人占有使用出典的房屋而不交纳租金;出典人取得、使用承典人的金钱,而不支付利息。但出典人交付房屋须以承典人支付典价为前提,因而双方这种法律关系又是双务、有偿的。2、房屋出典受典期限制,典期届满前出典人并不丧失房屋所有权,承典人只能取得房屋典权(用益物权)。房屋出典后,在典期以内,出典人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已不能直接占有、使用房屋;承租人虽取得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但并不能任意进行处分。典期届满的一般法律后果是,出典人如不返还典价款即丧失房屋所有权,承典人则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权。3、房屋出典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一、房屋出典不同于房屋出卖。二者的区别在于:(1)房屋出典在典期届满以前不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在典期届满后,仅在出黄人不回赎的情况下才将房屋所有权转归承典人。出卖则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2)典期届满,出典人有权通过返还典价款给承典人以赎回房屋,房屋出卖后则无权向承受人赎回房屋。卖中买方支付价款即为房屋价格。房屋出典与附买回条件的买卖(即民法学上的买回)也不同,除彰弄三点外,买加是通过返还房屋价款实现所有权的再转移,而出典中的回赎则是通过返还典价实现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权能的回复。二、房屋出典不同于房屋出租,二者的区别在于:(1)房屋出典中承典人取得的是用益物权即房屋典权;房屋出租中承租人取得的是具有物权某些特征的债权即租赁权。(2)房屋出典中出典人须通过返还典价款才能赎回房屋,房屋出租中出租人无须返还租金即可收回房屋。(3)房屋出典中承典人交付的典价不同于房屋出租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这二者的性质、计算方法、支付方式都不同。三、房屋出典也不同于房屋抵押。二者的区别在于:(1)设立的目的不同。进行房屋出典对出典人而言是为了取得典价,对承典人而言是为了取得用益物权;设立房屋抵押则是为了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实现债权,债权人取得的是担保物权(房屋抵押权)。(2)房屋是否移转占有不同(由目的不同决定)。房屋出典中出典人须将房屋转移给承典人占有、使用,房屋抵押则无须转移占用。(3)法律后果不同。房屋出典人期届满时仍然有权回赎房屋,仅在其不回赎时房屋所有权才转归承典人;房屋抵押中仅在债务人不依约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才能处分抵押房屋,从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四、房屋出典也不同于质(押)。二者区别在于:(1)标的物不同。出典标的物以不动产为限,而质(押)标的物则为动产(对此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尚无规定)。(2)设立的目的不同。房屋出典对出典人而言是为了取得典价,对承典人而言是为取得房屋用益物权;而质(押)则是债务人以动产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五、房屋出典也不同于(典)当。据史料记载,典权制度产生于唐代,随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典、当并用不分。到了清代,始有“典”与“当”之分,即典专即不动产出典,当专指动产抵押借贷。在习惯上有些人将房屋“出典”称之为“典当”,解放以来至今的国家政策法规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一系列司法解释中也使用“房屋典当”一词,这实际是混淆了“典”与“当”的区别。房屋出典与当的区别在于:(1)标的物不同。房屋出典标的物只能是不动产(房屋),当的标的物则为动产。(2)设立的目的不同。房屋出典对出典人而言是为取得典价款,对承典人而言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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