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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前必须先拘留吗

黄* 江苏-淮安 取保候审咨询 2025.11.24 00:14:53 316人阅读

取保候审前必须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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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取保候审前不是必须先拘留。
法律解析: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里,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时,公检法机关可直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无需以拘留为前提。像犯罪情节较轻,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由此可见,拘留并非取保候审的必经前置程序。如果大家在刑事诉讼相关方面,对于取保候审、拘留等措施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24 06:5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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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前不一定要先拘留。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里,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公检法机关可直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无需先行拘留。像犯罪情节较轻、身体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等情况,司法机关会综合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判断是否准予取保候审。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司法机关应准确把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避免不当拘留或错误取保候审。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若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加强对取保候审决定过程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透明。

2025-11-24 05:2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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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在刑事诉讼里,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公检法机关可直接决定取保候审,不必先拘留。
(3)像犯罪情节轻、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等情况,司法机关会结合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判断是否适用取保候审,这表明拘留不是取保候审的必要前提。

提醒:
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取保候审的具体适用需结合实际案情分析,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了解。

2025-11-24 04:04: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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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有证据证明犯罪情节较轻,如初次犯罪、涉案金额较小等,可向公检法机关说明情况,争取直接取保候审。
(二)若身体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应提供相关医疗诊断证明,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三)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025-11-24 02:55: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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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前不一定要先拘留。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用附加刑等情况的嫌疑人、被告人。

2.在刑事诉讼里,若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条件,公检法机关可直接决定取保候审,不用先拘留。像犯罪情节轻、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司法机关会结合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取保。

3.可见,拘留不是取保候审的必要前提。

2025-11-24 01:30:2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第一种观点认为,没有立案的,不能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理由是: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端程序,表明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轨道,侦查和审判活动才能启动。强制措施作为保证侦查、和审判顺利进行而采取的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刑事诉讼没有开始就不能使用,否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实际上是一种非法拘禁。对任何一个可能被怀疑犯罪的正常人来说,都是一种人身威胁,是滥用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尽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针对某种紧急情况可以先行拘留,但这里的“先行”是针对没有办理“拘留手续”而言的,是指情况紧急可以“无证拘留”,而不是指可以先拘留后立案。第二种观点认为,没有立案的,可以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理由是:1、刑事拘留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不仅保障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继续,而且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从时间节点上看,立案是一个诉讼阶段,而不是瞬间可以完成的举动。刑事诉讼开始于立案,但立案前的初查、调查等环节是立案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其从刑事诉讼中分离出去,单纯的以是否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唯一标准是一种机械理解。2、刑诉法明确了先行拘留的对象和适用条件,是为了解决特殊情况下来不及立案但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必须立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实际需要,这里的先行不仅指办理拘留证前的先行,也指立案前的先行。3、《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办案的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都应当允许侦查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对个案采取先拘留后立案的处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1)因为案件本身情况紧急的特殊需要而不得不采取无证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立即采取补证手续(2)补证的同时报请批准立案(3)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更不得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久拖不予处理。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顺利进行,即及时揭露、证实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暂时限制或者剥夺的措施。刑事拘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条件为:(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况,《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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