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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夫妻共同名字的外债
离婚前夫妻共同名字的外债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通常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原则上是平均分担。要是双方能协商一致,也可按协商结果处理。比如一方承担大部分或全部债务。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判决。总之,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走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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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房产中一方的份额。另外,必要的居住场所可以查封,不能拍卖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特性,一是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举债但另一方同意的,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最高人民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区分情况: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设立的担保之债而言,如果其对外担保并因此获得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往往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该担保之债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对于夫妻一方无偿担保而产生的债务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担保人未从担保行为中获得利益以此帮助家庭生活,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专业解答在婚前由一方单独购买的房屋,婚后添加配偶姓名为产权人,这通常被看作是对配偶的赠与,因此该房屋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婚姻期间,双方有权约定婚前财产为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一旦做出这样的约定,该房屋即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专业解答婚前购得的房产,在婚后加注配偶姓名,即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虽然房产原属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共同财产。还清贷款后可按流程办理加名手续,需提供相关证件。若不打算提前还贷,需银行开具证明同意配偶为共有产权人,再向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加名。
专业解答关于婚前购房仅列一方姓名是否为共有财产,需视情况而定。若婚前购房且已全款或贷款还清,通常视为个人财产。若婚前一方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付首付并贷款,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即使房屋登记在首付方名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专业解答在婚前,男方为女方购房并将女方名字写入房产证,通常视为双方共同财产。男方此举视为合法有效的赠与,房产成为夫妻共有。在共有财产中,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权。这意味着无论男方还是女方,都有权参与决策并处置这些财产,体现了夫妻间的平等与公正。这种规定确保了双方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得到保障,有助于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
专业解答婚后在夫妻婚前所购房产上添加对方姓名,需双方同意并申请,视为共同财产。但根据我国法律,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自动转为共同财产。有特别协议则以协议为准。添加配偶姓名可视为共同拥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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