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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未按口头约定好的要求进行阳光房施工,高度不够及屋顶由起脊做成坡顶,被客户要求整改仍未改。客户拒付尾款,装修公司却以已交付使用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法院以合同中没有具体注明阳光房的规格要求为由(不顾客户订立合同前曾向专业阳光房厂家就规格要求向厂商网上询价的报价单并发微信给过施工方的事实。判决给予剩余款的3/5。客户不服上诉,法院变理,开庭后将如何维护客户权益
您好,可以具体描述一下您的问题吗?
二审要维护客户权益,可强调虽合同未注明规格,但之前向厂家询价并发给施工方,这能证明双方对规格有过沟通与约定。收集更多能证明施工不符合要求的证据,比如现场照片、视频等。在法庭上清晰阐述装修公司未按约定施工给自身带来的影响,据理力争要求改判,减少支付尾款甚至不支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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