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住所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是刑事强制措施的特殊执行方式。通常监视居住应在住处执行,但无固定住处时可指定居所,“固定住处”指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内的合法住处。此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住处执行有碍侦查且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指定居所执行。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严格界定“固定住处”范围,避免认定随意性。
2.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明确“有碍侦查”的具体情形,规范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流程。
3.确保指定居所符合要求,不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保障嫌疑人、被告人正常生活。
4.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折抵刑期的计算方法和程序。
法律分析:
(1)监视居住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但无固定住处时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固定住处”是指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并且要保障嫌疑人、被告人正常生活。
(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可折抵刑期。
提醒:
对于固定住处的认定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严格规定,不同案情适用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即没有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的合法住处,可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三)指定居所不能是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常生活。
(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可折抵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应在嫌疑人住处执行。但无固定住处(即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内无合法住处)的,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影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指定居所不能是羁押或专门办案场所,要保障嫌疑人正常生活,且监视居住期限可折抵刑期。
结论:
无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且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法律解析:
监视居住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但无固定住处(即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内无合法生活住处)时,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存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指定居所执行。同时,指定居所不能是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要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正常生活,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可折抵刑期。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如果对监视居住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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