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扣押物品不等同于退赃行为。
法律解析:
扣押物品是司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物品的强制扣留,目的是保全证据等,其扣押的物品不一定是赃物。而退赃是犯罪嫌疑人等主动返还非法财物的行为,能体现悔罪态度,量刑时可从轻考量。若扣押物品查明是赃物,会返还被害人;若不是,会解除扣押。由此可见,二者性质和目的不同,不能简单将扣押物品视为退赃行为。如果对扣押物品和退赃行为的法律界定及相关处理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扣押物品和退赃行为不能简单等同。扣押物品是司法机关在侦查、办案时对与案件有关物品的强制扣留,目的是保全证据、防止物品转移或损毁,所扣物品可能是赃物也可能是其他相关物品。而退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主动返还非法财物给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体现悔罪态度,量刑时可从轻考量。
为正确区分两者,司法机关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是明确物品性质,仔细甄别扣押物品是否为赃物。二是规范处理流程,对查明的赃物按规定返还被害人,非赃物依法解除扣押。三是准确认定退赃,不能仅因有物品被扣押就认定为退赃,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等是否主动返还财物来判断。
法律分析:
(1)扣押物品是司法机关为了侦查办案需要,对相关物品进行的强制扣留,其范围较广,可能包含赃物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主要目的是保全证据等。
(2)退赃是犯罪方主动将非法所得财物返还或上缴的行为,反映了犯罪人的悔罪态度,会在量刑时起到从轻作用。
(3)扣押物品和退赃有本质区别,即使扣押物品中有赃物,也不能等同于退赃。并且对于扣押物品会根据是否为赃物进行不同处理。
提醒:
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家属,主动退赃可争取从轻量刑;对于司法机关,应严格区分扣押物品和退赃行为,依法处理相关物品。若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司法机关在办案中要明确区分扣押物品和退赃行为,不能混淆概念。对于扣押物品需做好详细登记和审查,确定是否为赃物。
(二)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若想争取从轻量刑,应主动实施退赃行为,而不是依赖物品被扣押。
(三)对于被扣押物品的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物品性质,若物品不是赃物,可依法要求解除扣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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