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有可供分配财产且在规定期限内发现,若管理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由管理人负责追回财产;若管理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则由法院负责追回。
(二)管理人或法院对追回的财产进行清理和核算,确定可用于再分配的财产范围和金额。
(三)制定再分配方案,明确各债权人受偿顺序和比例,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
(四)按方案实施财产分配,将财产分配给债权人。若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不再进行分配,由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1.破产终结后再分配财产,要满足有可分配财产且在规定期限内发现的条件。若管理人已注销登记,由法院追回财产,否则由管理人负责。
2.管理人或法院对追回财产清理核算,确定再分配的财产范围和金额。
3.制定再分配方案,明确债权人受偿顺序和比例,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裁定认可。
4.按方案分配财产给债权人。若剩余财产不够支付分配费用,法院将其上缴国库。
结论:
破产终结后再分配财产需满足有可供分配财产且在一定期限内发现的条件,按特定流程进行,若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则不再分配,由法院上交国库。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终结后的财产再分配有着严格要求和流程。首先要满足存在可供分配财产且在规定期限内发现这一条件。在执行过程中,由管理人负责追回财产,若管理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则由法院负责。之后,对追回财产进行清理核算,确定可再分配的范围和金额。然后制定再分配方案,明确债权人受偿顺序和比例,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法院裁定认可。最后按方案分配财产给债权人。若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为避免资源浪费,不再进行分配,由法院上交国库。如果您在破产财产再分配方面遇到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破产终结后再分配财产需满足存在可供分配财产且在规定期限内发现的条件。这一过程要按步骤进行,先是财产的追回,若管理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则由法院负责,正常情况下由管理人执行。
2.之后对追回的财产进行清理核算,以此确定可用于再分配的财产范围与金额。
3.接着制定再分配方案,明确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和比例,该方案需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
4.最后按方案实施财产分配,将财产分配给债权人。若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则不再分配,由法院上交国库。
建议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尽力全面清查财产,避免后续出现还有可分配财产的情况。法院应严格审核再分配方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破产终结后的财产再分配有严格条件限制,需存在可供分配财产且在规定期限内被发现。这一规定保障了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仍有机会获得清偿。
(2)财产追回主体根据不同情况而定,管理人未办理注销登记时由其负责,已办理则由法院负责,确保了财产追回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3)对追回财产进行清理核算、制定再分配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法院裁定认可,这一系列程序保证了财产再分配的公平公正,保障了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若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不再分配并上交国库,避免了资源的浪费。
提醒:
债权人需关注破产终结后财产再分配的相关信息,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因不同破产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更精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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