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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就一定判刑吗

周** 广东-清远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11.22 00:35:57 374人阅读

看守所就一定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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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被关押在看守所不一定会被判刑。
法律解析: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场所。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看守所,仅意味着其涉嫌犯罪。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都存在不会被判刑的可能。在侦查阶段,若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或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会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只有经过法院审判并认定被告人有罪,才会被判刑。可见,被关押在看守所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并非必然会被判刑。如果遇到与看守所羁押及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5-11-22 05:4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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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关押在看守所不意味着必然判刑。看守所是羁押被逮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嫌疑人被羁押仅表明涉嫌犯罪,最终是否判刑要由法院审判决定。
2.在不同阶段存在不被判刑的可能。侦查阶段,若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或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会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3.只有法院认定有罪才会判刑。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看守所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最终结果需通过完整司法程序得出。
建议相关人员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2 04:31: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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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看守所是羁押被逮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场所,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此仅意味着涉嫌犯罪,并不等同于有罪。
(2)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若觉得证据不足或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有权撤销案件,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就不会被判刑。
(3)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若判定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会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也不会面临判刑。
(4)只有法院经过审判认定被告人有罪,才会对其判刑,被关押在看守所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环节。

提醒:被关押在看守所不必然判刑,但刑事诉讼程序复杂,不同案情对应不同处理结果,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22 03:23: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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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处于侦查阶段,嫌疑人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线索,争取让公安机关认定证据不足或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从而撤销案件。
(二)到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可通过律师向检察院说明情况,提交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材料,促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若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嫌疑人要在法庭上合理行使辩护权,如实陈述事实,为自己争取公正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5-11-22 03:00: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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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关在看守所不意味着会被判刑。看守所关押的是被逮捕、刑拘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仅代表涉嫌犯罪,最终是否判刑由法院审判决定。

2.侦查阶段,若公安机关觉得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会撤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或不符起诉条件,会不起诉。

3.只有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才会判刑。被关看守所只是刑事诉讼一环,并非必然判刑。

2025-11-22 02:30:1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为规范律师会见接待工作,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须知。一、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向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二、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辩护律师的,变更后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办案机关。三、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如未到办案机关告知,第一次直接到要求会见嫌疑人、被告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会见:(一)刑事辩护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二)律师事务所证明(三)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四)律师的联系方式(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六)辩护律师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变更辩护律师。变更辩护律师的,应当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共同犯罪的案件,一名辩护律师不得同时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辩护律师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分别会见。一名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带领本律师事务所的另一名律师或者实习律师参与会见,完成辅助工作。辅助人员所需手续参照辩护律师会见办理。同一辅助人员不得参与会见同案中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六、辩护律师提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翻译人员填写《翻译人员参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表》,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件及所在单位证明。办案机关批准会见或者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分别开具《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书》或者《不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书》。辩护律师需要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应当向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书》。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告知辩护律师须经侦查机关的许可。经办案单位出具准予会见通知书后,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八、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九、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法定工作日进行,经同意,也可以在节假日会见。十、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使用电脑等电子办公设备。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会见情况。十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带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禁止转递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十二、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的,应当阻止,并提出警告。辩护律师不听从管理的,可以终止会见。十三、辩护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安排会见的,可以终止会见:(一)提交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虚假或者无效的(二)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接受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委托二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四)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犯罪嫌疑人,未经侦查机关许可的(五)其他违反会见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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