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公众利益。组织3人以上赌博,满足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组织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等条件,构成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建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当代理接受投注,或利用网络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有建立网站接受投注等情形之一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为遏制此类犯罪,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赌博危害及违法性的认识。二是执法部门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对网络平台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民众对赌博活动进行举报。
法律分析:
(1)组织特定规模赌博活动,符合抽头渔利、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标准,或组织公民赴境外赌博并获利的,构成赌博罪。这体现了法律对聚众赌博行为的规制,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序良俗。
(2)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属于开设赌场。随着互联网发展,网络赌博危害极大,法律对此进行明确规范。
(3)利用互联网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有建立网站接受投注、提供网站组织赌博等情形之一的,构成开设赌场罪。打击网络赌博犯罪,保障社会经济和治安稳定。
提醒:
参与或组织赌博活动均有法律风险,无论线上线下都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同案情对应法律后果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准确分析。
(一)避免组织3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也不要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否则会构成赌博罪。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不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防止构成开设赌场行为。
(三)不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进行组织赌博活动,杜绝出现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等相关情形,避免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有以下情形构成赌博罪: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
2.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建赌博网站或当代理接受投注,属于开设赌场。
3.利用网络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活动,有建网站接受投注等情形之一,构成开设赌场罪。
结论:组织特定情形赌博或利用网络进行相关赌博活动构成犯罪。组织3人以上赌博满足一定数额或人数条件构成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建立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或利用网络传输数据组织赌博满足特定情形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规定,组织赌博活动,像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以及组织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等,这些行为构成赌博罪。而在网络领域,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或利用网络传输赌博数据,出现建立网站接受投注、提供网站给他人组织赌博、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等情形,构成开设赌场罪。赌博不仅危害个人财产和家庭幸福,还扰乱社会秩序。若遇到此类法律问题或有相关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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