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作为债权人,要清楚被保全资产在破产程序中通常无优先受偿权,应尽量争取让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等,这样在破产程序中能获得优先受偿。
(二)在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时,要明确分配顺序,先关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再看自身债权属于哪一顺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通常,被保全的资产在破产时无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是防财产被转移、隐匿、变卖,确保判决执行,并非优先受偿的法定依据。
2.破产时,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被保全资产要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3.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顺序还职工债权、社保费、税款等,最后还普通债权。所以,仅靠保全无法让债权人优先受偿被保全资产。
结论:
一般情况下,被保全的资产在破产程序中无优先受偿权,应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法律解析:
财产保全是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而采取的措施,目的是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执行,并非法定优先受偿权的依据。在破产程序中,有担保物权的债权才具有优先受偿权,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法律规定,破产财产需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顺序清偿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税款等,最后清偿普通债权。因此,单纯的保全措施无法让债权人对被保全资产享有优先受偿地位。若您在破产程序或财产保全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1.被保全的资产在破产程序中通常无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是为保障判决执行,防止财产被不当处理,并非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依据。
2.破产程序中,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被保全资产需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3.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顺序清偿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税款等,最后清偿普通债权。
解决措施和建议:
-债权人应在交易中积极设立担保物权,以保障在债务人破产时有优先受偿权。
-进行财产保全时,要充分了解其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限制,避免错误认为保全就能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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