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追索权截止时间就是诉讼时效,不同情况确定方式有别。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从票据到期日算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算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6个月;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承兑或付款日起6个月;对前手再追索权,从清偿日或被诉讼日起3个月。
3.诉讼时效可因起诉、提要求或同意履约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
结论:
追索权截止时间(诉讼时效)依不同情形确定,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对支票出票人自出票日起6个月,对前手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6个月,对前手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且诉讼时效可中断重新计算。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同票据权利的诉讼时效有明确区分。比如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时效较长,是为保障其基本权益;对支票出票人时效相对短,是考虑支票的流通特点。而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时效也有不同规定,以平衡各方利益和促进票据的正常流转。同时,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给予权利人一定的救济机会,当出现提起诉讼、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时,时效重新计算。如果在票据追索方面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追索权截止时间即诉讼时效,其确定方式因情形而异。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时效为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是出票日起2年;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时效是出票日起6个月;对前手的追索权是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6个月;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是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诉讼时效可因提起诉讼、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建议持票人密切关注各类票据时效,在接近时效期限时及时行使权利。若出现可能导致时效中断的情形,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书面催款通知、还款承诺等,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其追索权截止时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为2年。比如正常到期的票据,持票人要在此期间行使权利。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追索权截止时间自出票日起2年。这种票据一经出示就要付款,持票人需在2年内行使相关权利。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为追索权截止时间。支票有其特定的时效规定。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当遭遇拒绝情况时,要在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这是再追索权的时效。
(6)诉讼时效可因提起诉讼、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
提醒:持票人需严格关注各类票据追索权的截止时间,一旦发生时效中断情形要及时重新计算。不同票据情形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在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可行使追索权。
(二)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持票人自出票日起2年内有追索权。
(三)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可追索。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五)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可主张。
(六)若出现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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