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保证方式:在签字担保时,要清楚自己是提供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相关表述。
(二)一般保证注意事项:作为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担责,但要留意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特殊情况。
(三)连带责任保证应对:若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债权人可要求自己担责,要做好履行保证责任的准备。
(四)追偿权利运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另有约定,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1.签字担保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有别。
一般保证中,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债务人财产未强制执行前,保证人可拒担责,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等情况除外。
2.连带责任保证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约定情形发生时,债权人可找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
3.保证人担责后,除另有约定,有权在担责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且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结论:
签字担保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二者责任不同,且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一般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解析:
一般保证中,通常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拒绝担责,不过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例外情况。而连带责任保证下,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另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同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果在担保过程中遇到复杂情况,对自身权利义务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签字担保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承担有别。一般保证下,通常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拒担责,但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例外。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担保前充分了解债务人信用和还款能力,谨慎选择担保方式。
2.若为一般保证,关注债务人情况,出现例外情形时做好担责准备。
3.承担保证责任后,及时向债务人追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签字担保存在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不同类型承担的责任有别。
(2)一般保证中,在主合同纠纷未经过审判或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通常可拒绝担责,但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例外情况。
(3)连带责任保证下,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债权人可选择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若无特殊约定,有权在承担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同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提醒:签字担保责任重大,签字前务必明确保证类型及责任范围。若涉及担保纠纷,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也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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