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贵州法律咨询 > 铜仁法律咨询 > 铜仁民间借贷法律咨询 > 民间借贷利息已付能要回吗

民间借贷利息已付能要回吗

唐** 贵州-铜仁 民间借贷咨询 2025.11.20 11:49:17 304人阅读

民间借贷利息已付能要回吗

其他人都在看:
铜仁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铜仁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利息未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已付利息受法律保护,不能要回。
(二)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属于不当得利,支付方可以要求返还。
(三)借贷双方无利息约定或约定不明,借款人已付利息,无其他约定时一般不能要求返还。
(四)若要回超付利息,可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25-11-20 14:30:08 回复
咨询我

1.若已付利息未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利息受法律保护,不能要回。

2.若已付利息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属不当得利,可要求返还。

3.借贷双方无利息约定或约定不明,在无其他约定时,已付利息一般不能要。

遇到超付利息情况,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

2025-11-20 14:17:22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民间借贷利息已付能否要回需分情况,未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已支付的利息通常不能要回,超四倍部分可要求返还。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当支付的利息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此利息受法律保护,支付方不能要回;若支付的利息超过该四倍标准,超过部分属于不当得利,支付方有权要求返还。而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在无其他约定时,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一般不能要求返还。若遇到超付利息的情况,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返还,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果在民间借贷利息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遇到相关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0 14:07:00 回复
咨询我

1.民间借贷利息已付能否要回需依据不同情况判断。若支付的利息未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利息受法律保护,已付利息不能要回。
2.若支付利息超过该四倍标准,超出部分属不当得利,支付方可要求返还。
3.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借款人已付利息,若无其他约定,通常不能要求返还。
解决措施和建议:若认为存在超付利息情况,可先与对方协商返还。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0 13:58:26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当支付的民间借贷利息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此利息受法律保护,已支付的不能要回。
(2)若支付的利息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部分属于不当得利,支付方有权要求返还。
(3)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在无其他约定时,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通常不能要求返还。
(4)若要追回超付利息,可先与对方协商,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解决。

提醒:
民间借贷利息问题较复杂,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不同。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20 12:35:3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企业向个人借款,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股东如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税目金融保险业,税率5%)及附加税费、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税率20%)。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讼,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也不反对。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其借款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24%,24%以内的约定利率受到法律保护,而超过24%不超过36%部分的,债务人自行履行债务的,可认为有效,但超过36%的,债务人可强求返还的超过36%部分的利息。被告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企业向个人借款,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股东如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税目金融保险业,税率5%)及附加税费、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税率20%)。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讼,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也不反对。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其借款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24%,24%以内的约定利率受到法律保护,而超过24%不超过36%部分的,债务人自行履行债务的,可认为有效,但超过36%的,债务人可强求返还的超过36%部分的利息。被告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