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转贷获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超十万,或未达该数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转贷的,会被立案追诉。
2.未经批准或超范围,为营利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扰乱金融秩序且情节严重的,按非法经营罪处罚。
3.“常向不特定对象放贷”指两年内向多人(含单位)出借资金10次以上,个人放贷累计200万以上、单位累计1000万以上属“情节严重”。
结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十万以上或有特定多次违法情形应立案追诉;未经批准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情节严重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满足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虽未达该数额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条件,司法机关会进行立案追诉。而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等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属于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当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单位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等情形出现时,就构成“情节严重”,会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些规定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打击扰乱金融的违法活动。如果遇到相关法律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十万以上,或未达该数额但两年内受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转贷的,会被立案追诉。这体现了法律对维护金融机构资金安全和正常信贷秩序的重视,此类行为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规则,损害了金融机构和其他合法贷款人的利益。
2.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经常性”界定为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个人放贷累计200万元以上、单位累计100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这是为了打击非法放贷活动,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建议:金融机构应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监管,防止信贷资金被违规套取转贷。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远离非法放贷活动。监管部门需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分析:
(1)以转贷牟利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超十万会被立案追诉;若未达该数额,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同样会被追诉。
(2)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等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属于“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3)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单位累计1000万元以上等情形,属于“情节严重”,会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提醒:
从事贷款相关业务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高利转贷或非法放贷触犯法律。不同案情法律适用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准确分析。
(一)避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若违法所得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会被立案追诉;即使未达该数额,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同样会被立案追诉。
(二)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时,不要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即属于“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若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单位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等情形,会因“情节严重”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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