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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都没财产如何分割

陈* 河南-商丘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18 17:46:07 384人阅读

离婚双方都没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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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离婚双方都没财产,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因为这分割的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2.没财产分割时,若有子女,要确定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支付。抚养权按子女权益和双方情况判,不直接抚养方要付抚养费。

3.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要用个人财产适当帮助,办法先由双方协议,不成则法院判决。

4.无财产分割不影响离婚,双方可协议离婚,协商不成可起诉。

2025-11-18 22:0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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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双方都没有财产时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离婚主要涉及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困难帮助等方面,不影响离婚程序推进。
法律解析: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划分,若双方都没有财产,自然不存在这方面的分割。在这种情况下,若有子女,需确定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支付,抚养权判决会考虑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不直接抚养方要支付抚养费。同时,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即使没有财产分割,双方可选择协议离婚,若协商不成也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大家在离婚过程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寻求帮助,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1-18 21:0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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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离婚双方都无财产,确实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针对的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2.没有财产分割时,离婚还有其他重要事项。若有子女,要确定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支付。抚养权判决会考虑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不直接抚养方需支付抚养费。
3.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个人财产如住房等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4.无财产分割不影响离婚程序,双方可协议离婚,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25-11-18 19:33: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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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离婚双方都没有财产时,确实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对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2)没有财产分割,离婚仍有其他关键事项。若存在子女,子女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支付是重要环节。抚养权判决会以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为依据,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承担抚养费。
(3)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帮助办法可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4)即便无财产分割,离婚程序仍可推进,双方既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协商不成也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提醒: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和生活困难帮助等问题时,要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自身权益和义务得到合理处理,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11-18 19:1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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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有子女的情况下,双方可先协商子女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支付金额、方式等。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
(二)给予生活困难方帮助: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要用自己住房等个人财产给予适当帮助,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三)选择离婚方式: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协议离婚;若协商不一致,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5-11-18 18:08:58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一、婚前财产注意事项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待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除外。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二、离婚时婚前财产如何分配?在实践中,婚前财产分割主要有以下情况: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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