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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的用共同财产养父母可以吗

刘** 云南-楚雄 收养赡养咨询 2025.11.18 05:34:44 349人阅读

男的用共同财产养父母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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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婚姻关系里,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赡养男方父母通常合理,但要注意赡养费用应在合理范围,避免过高影响共同生活。
(二)当一方执意高额赡养父母引发纠纷时,另一方应先尝试与对方协商沟通,表达自身想法和立场。
(三)若协商不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重大理由,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此处虽未直接提及赡养费用纠纷,但对于一方不合理使用共同财产赡养父母严重影响夫妻共同生活等重大理由的情况,可类比适用该条规定保障另一方权益。

2025-11-18 11:36: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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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婚姻里,用夫妻共同财产赡养男方父母通常可行。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日常开销内用共同财产赡养父母,属合理履行家庭义务。

2.但赡养费用过高,严重影响夫妻生活,或一方明确反对且赡养非必要时仍坚持,可能引发纠纷。此时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婚姻存续期间有重大理由,可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2025-11-18 10:0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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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姻中用夫妻共同财产赡养男方父母通常可行,但赡养费用过高、另一方反对且非必要时可能引发纠纷,可协商或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同时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在日常合理范围内,一方用共同财产赡养父母是对家庭事务和赡养义务的合理履行。然而,若赡养费用过高影响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明确反对且赡养并非必要时仍继续,就易产生纠纷。当出现此类情况,应先尝试协商沟通。若协商无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重大理由出现时可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如果在婚姻财产使用及赡养义务履行方面遇到复杂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律师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1-18 09:1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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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赡养男方父母通常可行。赡养父母是法定责任,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日常开销内一方用共同财产赡养父母是合理履行家庭义务。

但当赡养费用过高影响共同生活,或另一方明确反对且赡养并非必要仍坚持时,易引发纠纷。

为避免纠纷,可采取以下措施:
1.夫妻双方应就赡养费用和方式提前沟通,达成共识,确定合理的赡养标准。
2.若出现分歧,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尊重彼此意见。
3.协商不成且情况严重,可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保障自身权益。

2025-11-18 08:1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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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关系里,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赡养男方父母通常可行。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责任,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日常开销内用共同财产赡养父母,是对家庭事务和赡养义务的合理履行。
(2)但当赡养费用过高,对夫妻共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一方明确反对且赡养并非必要,另一方仍坚持的,容易引发纠纷。
(3)遇到此类纠纷,可先协商沟通。若协商不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存在重大理由,可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提醒:
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赡养父母应合理适度,避免过度影响家庭生活。若遇纠纷难以协商,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18 07:14:22 回复

房产归属:1.父母婚后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该房屋归其子女所有,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2.父母部分出资,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鉴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名下,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3.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4.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5.双方父母婚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双方子女用该赠与资金购买房屋行为自然等同于个人出资行为。相应的,不管事后双方子女有无婚姻关系抑或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者是谁,都应视为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6.双方父母婚后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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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你的提问中主要是涉及到房屋产权和债权的问题。我先举个不太恰当但容易理解的例子,然后再解答你的提问,这样就容易理解了。比如A向父母或其他亲朋借1万元购买了彩电,发票登记为A的名字,彩电就归A所有,他可以使用以及处置,借钱给A的人只能对A拥有债权,可以要求A按约定及时还钱(或者不要A还钱了),但对彩电没有处置权,比如将彩电拿去转送别人等。只有在A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同意以彩电抵债,这样才会出现彩电所有权的转移。  1、该房产的所有权归男女双方。因为房产证上写的是男女双方名字,也就是产权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根据住建部部颁《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所以,房产证上是男女双方名字,该房产的所有权就属于男女双方。  2、严格来说,男方父母没有对该房产的支配权和使用权的,当然作为父母要使用该房屋,男女方从孝道上说应答应,一些家庭父母即使没出钱也会为父母提供住所的。从处置权这个角度来说,男女方可以拒绝的。不过,还要考虑父母对男女方拥有首付房款债权的。  3、若离婚,房子按照男女双方原设定份额分割,若原设定为“共同共有”,则均分一人一半;若设定为“按份共有”,则按设定份额分割。若还有贷款未清,包括父母首付款的债务按相应房产份额承担(若父母不再主张首付款债权,债务也就灭失)。  4、父母对为该房产出资首付款权利以对产权人的债权来体现。  个人理解,供你参考。本想简单说下,但要说清楚些,就只好多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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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8 14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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