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父母,这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天然关系和法律规定。若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则按顺序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且经相关部门同意的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
在确定监护人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对指定不服可向法院申请,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法院会依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
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相关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处理监护人争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在指定监护人时要严谨负责。个人和组织在参与监护时,需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需求和利益。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严格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公正裁决。
法律分析: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父母,这体现了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长中的基础保障作用。
(2)当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这基于亲属间的亲密关系和照顾便利。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经特定部门同意,这能确保监护人的资格和能力得到审查。
(4)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时,相关部门可指定,当事人不服可向法院申请,法院会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指定。
提醒:在确定未成年人监护人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被监护人的意愿和利益。若遇到监护人确定的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若想成为未成年人监护人,要先明确自身是否符合法定顺序。若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排在第一顺序,兄、姐排在第二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排在第三顺序,且第三顺序需经相关部门同意。
(二)当对监护人确定存在争议时,可以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若对指定不服,可向法院申请指定;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通常是父母。若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按顺序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经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
2.若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可由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对指定不服,可向法院申请指定,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法院会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
结论:
未成年的监护人首先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时按特定顺序确定监护人,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可通过相关组织指定或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成年的监护人以父母为优先。当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如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时,会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且经相关部门同意的个人或组织的顺序来确定监护人。若在确定监护人方面存在争议,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可进行指定。若当事人对指定结果不服,可向法院申请指定,也能直接向法院申请。法院会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角度出发,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选定监护人。如果大家在监护人确定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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