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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期间新产生的债务该咋处理

高* 山东-聊城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1.17 06:57:44 462人阅读

重整期间新产生的债务该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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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整期间新债属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若财产充足,按正常程序处理。
2.若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共益债务,各项债务按比例清偿。若连共益债务都无法清偿,法院会终结重整程序,宣告破产。
3.企业重整时处理好新债,对各方利益及重整推进很重要,要依法处理,防止影响进程。

2025-11-17 11:4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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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重整期间新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同财产状况有不同处理方式,企业要依规处理以保障重整顺利。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重整期间新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范畴,共益债务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若债务人财产充足,就按正常债务清偿程序处理。当债务人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共益债务时,各项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若连共益债务都无法清偿,法院会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妥善处理重整期间新产生的债务,对于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利益,保障重整程序顺利推进十分关键。企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共益债务,防止因债务问题影响重整进程。如果企业在重整期间遇到共益债务处理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

2025-11-17 09:5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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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整期间新产生的债务属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若财产充足,按正常债务清偿程序处理;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益债务,各项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若无法清偿共益债务,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2.妥善处理重整期间新产生的债务,对维护各方利益、保障重整程序顺利推进至关重要。企业应严格依法处理共益债务,防止债务问题影响重整进程。
3.为更好处理共益债务,企业可提前制定债务清偿计划,合理规划债务人财产的使用。同时,及时与债权人沟通协商,争取达成债务清偿的共识。法院也应加强监督,确保共益债务处理依法依规进行。

2025-11-17 08:5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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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重整期间新产生的债务被认定为共益债务,这是法律对重整期间债务性质的明确界定,其目的在于保障重整程序中各方的利益平衡。
(2)若债务人财产充足,共益债务按正常债务清偿程序处理,确保了债务清偿的规范性和有序性。
(3)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益债务时,各项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体现了公平原则,避免部分债权人获得过度清偿。
(4)若债务人财产连共益债务都无法清偿,法院会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这是对重整失败后的法律处理方式。

提醒:
企业在重整期间要密切关注自身财产状况和共益债务情况,严格依法处理债务。不同企业债务情况不同,若遇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11-17 08:1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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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在重整期间要密切关注自身财产状况,建立完善的财务监测体系,及时掌握是否足以清偿共益债务。
(二)若发现财产难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企业应主动与债权人沟通,按照比例清偿的原则协商解决方案。
(三)当确定财产无法清偿共益债务时,企业要配合法院的工作,及时终结重整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四十三条规定,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2025-11-17 07:44:2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债权人可以申请公司重整吗债权人可以申请公司重整根据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重整债权人需要做些什么维护债权一、及时申请公司债务人破产根据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公司之所以破产往往是经营不善,因此公司作为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依法及时申请破产,防止债务人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这就要求公司应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二、区分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所谓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并非所有对破产人发生的债权都是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以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担保的债权,相对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有担保的债权无需通过破产程序即可得到清偿。因此,区分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意义在于,破产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而其他债权则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主张取回权,主张担保权,而得到实现。三、须积极向人民申报债权。债权人必须明确自己对破产企业所拥有的债权,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向申报。一旦受理破产案件后,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有关公告和通知。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没有在此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因此,补充申报对债权人极为不利。因此,债权人应该及时向申报债权,以维护自身权益。四、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相关权利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通过自治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或者债权人会议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积极性行使行使以下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的清偿  根据《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此时,因债权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清偿责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有担保物权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依照是否有物权担保而划分为:有担保物权的债权、普通债权(无担保物权担保)。  如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则必须依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受偿,即根据《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因此,债权人可以对享有担保物权的财产进行优先受偿。在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如债权未获足额清偿,此未清偿部分,成为普通债权。适用《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清偿顺序。  (二)有保证人的债权  以主合同、保证合同均有效为前提。  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该先诉抗辩权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时丧失。此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院的《担保法解释》第45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重整制度、和解制度  根据《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破产程序并不是简单的对目标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对债务人财产径直按法定顺序分配即告完成。在破产程序中,还包括“重整”、“和解”两大制度规定。  (一)重整  债权人、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均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申请重整。重整程序不是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立即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二)和解  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和解。在和解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  (三)重整及和解的特殊性  上述两种制度均使得破产程序中止。只有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依法终止后,法院才会宣布债务人破产,进而依照清偿顺序开始破产清偿。  重整和和解均是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的实质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债务如何偿还达成一致,以使债务人不致于走向最终的破产。法律对两者在程序方面均有一些特殊规定:  重整计划的批准、和解协议的通过均需要债权人会议依照多数通过原则进行表决。  批准后的重整计划、通过的和解协议还需要经过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  依据上述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重整及和解程序中,单一债权人需要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形式主张权利。以上就是关于破产重整债权人咋办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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