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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后再去自首能算自首行为吗

刘* 江西-上饶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1.16 13:45:55 373人阅读

逃跑后再去自首能算自首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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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后再去自首算自首行为。法律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即构成自首。自动投案涵盖多种情况,即便犯罪已被发觉,只要犯罪者未受讯问、强制措施或群众扭送时主动投案即可。

逃跑后主动归案,只要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这两个条件,就应认定为自首。像在被通缉、追捕时主动投案,或者有证据表明准备投案、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都视为自动投案。

认定为自首具有积极意义,犯罪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若犯罪较轻还可免除处罚。这一规定鼓励犯罪者主动承担责任,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建议犯罪者在犯罪后不要选择逃跑,应及时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2025-11-16 17:54: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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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自首的法定定义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的情形多样,即使犯罪嫌疑人有逃跑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仍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2)例如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或者有证据证明其确实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都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
(3)一旦被认定为自首,法律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犯罪情节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主动认罪悔罪行为的肯定和鼓励。

提醒:
虽然逃跑后自首有从轻处罚的可能,但犯罪行为不可取。不同案件自首认定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16 17:46: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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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跑后认定自首关键在于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要判断是否属于自动投案,像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或者有证据证明确已准备去投案,在投案途中被抓,都可视作自动投案。
(二)如实供述要求犯罪人如实交代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025-11-16 16:26: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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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逃跑后再自首也算自首。法律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交代罪行就是自首。自动投案即犯罪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虽发现但嫌疑人没被讯问、没被采取措施、没被群众扭送时,主动去司法机关交代。

2.逃跑后主动归案,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条件,就认定为自首。像被通缉追捕时主动投案,或准备投案途中被抓,都算自动投案。

3.认定自首后,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轻的,可免罚。

2025-11-16 16:15: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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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逃跑后再去自首算自首行为,符合条件的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自动投案有明确界定,即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嫌疑人未受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逃跑后主动归案,只要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这两个条件,就会被认定为自首。像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时主动投案,或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等情况,都视为自动投案。认定为自首后,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还能免除处罚。如果遇到涉及自首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5-11-16 14:54:3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刑法第六十七条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两种情况,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从立法本意不难看出,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一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归案,争取宽大处理;二是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价值取向原则,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当然,犯罪后外逃其目的在于逃避法律的制裁,但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主动投案的积极行为,否则,无异于在鼓励犯罪分子顽抗到底。这无疑不利于司法机关及时侦结与审理案件,无论是从法律效果还是从社会效果来看,其负面影响都是不容置疑的。因而,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视外逃后再主动投案为自首,给外逃犯罪分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犯罪后逃跑再自首的如何处理《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我们以为,一是对闻风而逃后再投案自首的,在定罪量刑时不能忽略其加重处罚的情节;二是同比情况下,犯罪后外逃再自首与不外逃这两者,在定罪量刑上,前者应重于后者。众所周知,犯罪后外逃目的在于逃避法律制裁,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坏,相对于不逃或投案自首者,其行为应构成加重处罚情节。一方面由于外逃使案件的无法及时侦破,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另一方面由于外逃犯流窜在外,易重新犯罪,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特别是领导者干部职务犯罪,由于贿赂犯罪案件大多属于高智能犯罪,尤其是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一旦犯罪嫌疑人闻风而逃,轻则延误办案时机,增大司法成本,难以深挖余罪和串案;重则难以成案,使大案化小、小案化了,逃避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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