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两个月。若案情复杂、到期无法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四类特殊案件,如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可能判十年以上刑罚,按规定延长期满仍未侦查终结的,还能再延两个月。
3.侦查中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从发现日起重新算侦查羁押期限。嫌疑人身份不明的,查清身份之日起算侦查羁押期限。
结论:
侦查期限不固定最长为两年,会因案件情况不同而有多种变化。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通常是两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无法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能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两个月。另外,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由此可见,侦查期限会根据不同情形而改变。如果遇到与侦查期限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侦查期限不固定且最长并非两年。一般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对于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前述延长后仍不能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两个月。
3.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算。
建议:侦查机关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侦查,提高侦查效率。对于符合延长条件的案件,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对于身份不明的嫌疑人,加快身份调查工作,确保侦查工作合法、高效进行。
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无法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针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等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延长两个月。
(3)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之前规定延长期限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两个月。
(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5)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先调查身份,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清身份之日起算。
提醒:侦查期限情况复杂,不同案件情况对应的侦查期限计算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侦查期限通常不固定为最长两年,一般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是两个月,案情复杂到期无法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延长两个月。
(三)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满仍未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四)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从发现日起重新算侦查羁押期限。
(五)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要调查其身份,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清身份日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