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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他人财产多少可立案追责

曾** 湖北-孝感 刑事立案咨询 2025.11.15 01:11:38 304人阅读

占有他人财产多少可立案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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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占罪: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交出,构成侵占罪。通常侵占数额达2万元以上算数额较大可立案,不过各地标准有别。

2.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3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2025-11-15 07:27: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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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不同情形下占有他人财产立案标准不同,侵占罪一般侵占数额2万以上可立案,各地有差异;职务侵占罪数额3万以上应立案追诉。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情形。通常数额达2万以上属于数额较大能立案追责,不过各地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标准。而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3万以上就应当立案追诉。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涉及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况,不确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或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5 05:3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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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形下占有他人财产立案标准有别。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财物、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交出。通常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可立案,不过各地标准有差异。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应立案追诉。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对于个人,保管他人财物时要遵守诚信原则,避免非法侵占,遇到遗忘物或埋藏物应及时寻找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
2.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防止职务侵占行为发生。
3.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地标准准确认定立案情形,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

2025-11-15 04:37: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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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交出的犯罪行为。通常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算数额较大,可立案追责,不过各地标准存在差异。这意味着在不同地区,对于侵占行为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会有所不同。
(2)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当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时,应当立案追诉。该罪主要针对特定主体利用职务之便的非法占有行为。

提醒:各地对于侵占罪立案标准有差异,若涉及相关财产纠纷不确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15 03:14: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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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怀疑他人构成侵占罪,当发现有人将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到当地规定的较大标准(通常2万元以上)且拒不退还或交出时,可收集相关证据,如保管协议、证人证言等,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若怀疑构成职务侵占罪,当发现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三万元以上,可向公司内部监管部门反映,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准备好能证明其职务便利及财物被侵占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25-11-15 01:36:31 回复

您好,关于职务侵占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职务侵占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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