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阶段一般情况,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两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二)对于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
(三)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四)特殊原因、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1.侦查阶段,一般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两个月。若案情复杂到期未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上述期限届满未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3.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前面规定延长期满仍未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4.特殊原因下长时间不宜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结论:
临时羁押时长因案件情况不同而有差异,一般侦查阶段逮捕后羁押不超二个月,还可依不同情形经相应检察院批准延长。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超过二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无法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能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在原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二个月。特殊原因导致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如果您对临时羁押时长等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临时羁押时长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规定。一般侦查阶段,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两个月,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
3.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前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4.特殊原因、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建议司法机关严格按规定执行羁押期限,提高侦查效率,避免超期羁押。同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若发现超期情况,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法律分析:
(1)侦查阶段,通常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两个月。这是一般案件的常规羁押时长规定,保障司法程序的基本效率。
(2)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这给予了复杂案件更多的侦查时间。
(3)对于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
(4)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5)特殊原因导致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提醒:临时羁押时长受多因素影响,若涉及相关案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了解具体情况和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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