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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什么时候返还彩礼的

王** 北京-怀柔区 彩礼咨询 2025.11.14 12:00:41 373人阅读

离婚什么时候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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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满足以下情况可要求返还彩礼:已登记结婚却未共同生活;婚前给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且这两种情况以离婚为前提。
2.若没办结婚登记手续,给彩礼的一方能请求返还。
3.法院判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时,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长、有无子女、财产使用、彩礼数额和当地习俗等因素。

2025-11-14 14:5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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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满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以离婚为条件),或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请求返还彩礼,法院会综合多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比例。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在上述特定情形下,给付彩礼方有权请求返还彩礼。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却未共同生活以及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只有在离婚时才能提出返还请求。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请求返还彩礼也是合理的。在司法实践里,法院不会简单判定是否返还,而是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长、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状况、彩礼数额和当地习俗等因素,来确定最终的返还结果和比例。如果生活中遇到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14 14:2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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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在特定情形下可请求返还彩礼。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却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以离婚为条件,给付彩礼方可要求返还;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能请求返还。
2.司法实践里,法院判断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像共同生活时长、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状况、彩礼数额以及当地风俗等。
3.对于给付彩礼方,若符合法定情形想请求返还,要及时收集共同生活情况、经济状况等相关证据。而收受彩礼方若认为不应返还或降低返还比例,也需提供对应证据证明自身主张。双方在处理彩礼问题时应保持理性,优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2025-11-14 14:03: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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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时满足特定情形可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这两种情形需以离婚为条件。
(2)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同样能请求返还。
(3)司法实践里,法院判断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时,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如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

提醒:
遇到彩礼返还纠纷,因具体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14 13:0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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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符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双方已离婚,或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几种情况,给付彩礼方可以向对方请求返还彩礼。
(二)在请求返还彩礼时,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彩礼给付的凭证、证明生活困难的材料等。
(三)如果对方拒绝返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配合法院提供相应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5-11-14 12:41:26 回复

一、离婚彩礼返还的情形有哪些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专门就彩礼问题进行了规定,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根据该规定,如果男女双方未结婚,彩礼是可以要回的。婚姻法(二)第十条继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这两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结婚,要要回彩礼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只有在满足了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者两种情形之一,要求返回彩礼的请求才能得到支持。同时要回彩礼势必对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该解释进一步明确,在满足上述两种条件而要回彩礼时,还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二、哪些情形不予返还彩礼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的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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