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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能否构罪为医疗事故罪

刘** 江西-抚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1.13 05:52:16 318人阅读

过失能否构罪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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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医疗事故罪以过失构罪,这体现了在医疗领域对医务人员责任认定的特殊性。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应当预见却因疏忽未预见严重后果,后者是虽已预见却轻信能避免。
(2)构成医疗事故罪需满足多个条件。一是医务人员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意味着其违反了医疗行业的规范和职责要求。二是要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三是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不良后果。
(3)若只是一般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此罪。这有助于合理区分医疗中的一般失误和犯罪行为,避免过度追责。

提醒:
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规范,避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患者若认为遭遇医疗事故,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13 11:3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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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和职业道德,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责任心,避免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医疗事故。
(二)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患者及其家属在就医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医务人员的工作,同时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若对医疗过程有疑问,可及时与医疗机构沟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5-11-13 11:11: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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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失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该罪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致就诊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
2.此罪主观是过失,即本应预见严重不负责行为的后果,却因疏忽没预见,或已预见却轻信能避免。
3.构成该罪,需医务人员有严重不负责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与后果有因果关系。一般过失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罪。

2025-11-13 09:3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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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过失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但需满足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身体健康且行为与后果有因果关系等条件,一般过失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
法律解析:
医疗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含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要构成此罪,关键在于医务人员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导致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同时行为与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若只是普通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则不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例如,如果只是小的操作失误且未对患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就不会认定为此罪。如果在医疗过程中遇到类似情况,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解答。

2025-11-13 08:39: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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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是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未预见和已预见却轻信能避免。
1.构成该罪有严格条件,要求医务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身体健康后果,且行为与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2.若只是一般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此罪。

为避免此类犯罪,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提升责任意识和专业能力。建立健全监督和问责机制,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患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问题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2025-11-13 07:42:58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医疗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介绍:万某于2002年5月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万某的病情诊断为:胃癌、上消化道出血、贫血,并为万某实施了胃大部切除手术。2002年6月,经医院检查:万某病情平稳,可先出院,定期复查。2002年9月,万某因进食不顺利,第二次到某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其病情为:胃大部切除后食道狭窄。某医院为万某实施了食道狭窄扩张及支架固定术。2002年10月,经医院检查未见异常后,万某出院。出院后,万某认为某医院对其诊疗过程中存在失误,遂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地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此起医疗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经某医院与万某及其家属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某医院一次性给付万某经济补偿金6万元;此后,根据万某的病情,某医院免费为其取出食道支架一次。该协议进行了公证,对于经济补偿的具体项目,双方未做明确约定。某医院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2002年12月,万某按照协议的约定与病情的需要,第三次到某医院住院治疗。某医院对其实施支架取出手术,但手术中未能将支架取出。经万某家属同意,某医院在万某吻合口狭窄处重新安置一支架。2003年1月,经检查,万某胸腹未见异常,出院回家休养。2003年3月,万某第四次到某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吻合口狭窄放支架后,胸痛原因待查。在此次治疗过程中,某医院未再对万某进行手术治疗。某医院对万某的治疗方法是:给予补液抗炎治疗,并完善各项辅助检查。住院期间,万某的主治医生曾建议采取有关措施,如转院治疗,锁骨下静脉穿刺和气管切开,但均未能取得万某家属同意。2003年4月,某医院未经万某家属同意,给万某减输了两瓶营养液。数日后,万某因慢性消耗,重度营养不良,心肺功能衰竭死亡。万某的家属认为,万某的死亡是某医院的医疗事故导致的,向卫生行政部门再次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地医学会对万某先后四次到某医院进行诊治的经过作出了科学评价:对万某第一次住院时,某医院实施的治疗的评价为:万某的胃部大部切除术是有手术指征的,手术选择得当;对万某第二次住院时,某医院实施的治疗的评价为:对万某实施吻合口支架放置术,是有手术指征的,诊治过程未见明显过失;对万某第三次住院时,某医院实施的治疗的评价为:万某因吻合口再度狭窄,第三次住院,主治医生在前次吻合口狭窄,放置支架扩张效果不好的情况下,仍然采用放置支架术,显属考虑欠妥;在术前检查不完善的情况下,又放第二次支架,且前次放置的支架也未能取出,虽然术后实施上消化道钡餐造影,显示食道中下段可见金属支架影,吻合处未见明显狭窄,但病人于术后数日出现放支架处仍有胀痛症状,与第二次放支架有密切关系;对万某第四次住院时,某医院实施的治疗的评价为:万某因每次进食后大汗、心慌、气短、胸口不适等症状再次入院,医院给予输液、输脂肪乳支持治疗及抗炎等对症治疗。但审阅病历时发现给予病人的营养支持不规范,热量不够,存在医疗上的过失。加上病人长期进流食或输液维持,营养状况极差,身体非常虚弱,此次住院期间营养支持热量不够,导致病人衰竭死亡。住院期间,主治医生曾建议采取相关措施,如转院治疗,锁骨下静脉穿刺和气管切开,但均未能取得万某家属同意。最终万某因慢性消耗,重度营养不良,心肺功能衰竭死亡。综上分析认为:某医院的医疗过失对万某死亡结果的参与度为50%,但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第一次入院诊断错误,但万某具备手术指征,医院选择手术得当;第二次住院诊治过程未见明显过失;第三次住院放置支架手术考虑欠妥,而且术前检查不完善;第四次住院对万某的营养支持治疗热量不够,与万某的重度营养不良,心肺功能衰竭死亡有一定的关系。双方当事人对当地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均无异议。万某的家属向当地人民提讼,认为在万某的治疗过程中,某医院存在失误,万某的死亡是某医院的医疗过失造成的,请求人民依法判决某医院赔偿死亡补偿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恤金和被扶养人万某的母亲的生活费共计25万元。某医院答辩称:万某是因营养支持不到位,导致衰竭死亡的。经鉴定,万某死亡不构成医疗事故,而是病人自身体质差及其亲属不配合治疗的错误行为导致的。这就在客观上认定了某医院诊治过程中的失误不是导致万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本院已经与患者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给付万某及其家属经济补偿金6万元,说明双方已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患者死后,其家属又要求赔偿,而且其诉讼请求有重复、过高和无法律依据的部分,医院不同意,请求人民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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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医疗过失行为如何赔偿

    专业解答赔偿项目包括住院费、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挂号费、医疗机构护理费等。赔偿的医疗费不包括患者原发疾病的治疗费和损害发生之前支付的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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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医疗过失责任分为四种。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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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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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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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过失分为哪几种

    专业解答医疗过失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因疏忽、不当行为或其他错误,导致患者受到伤害或死亡的情况。这些过失可能包括诊断不准确、治疗行为失当、未充分告知患者信息、手术操作违规、护理疏忽、药物使用错误以及医院内部卫生污染等多种情形。这些过失都可能对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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