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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夫妻为拆迁款离婚会怎样处理

柯** 湖北-荆门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13 01:53:56 440人阅读

小夫妻为拆迁离婚会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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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拆迁款“假离婚”在法律上无“假”之说,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合法解除。财产分割按离婚协议约定执行,反悔需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法院不支持重新分割。拆迁款分配依据当地政策和房屋产权归属判断,按户分配且符合条件可各自取得份额,按产权分配则依产权确定归属。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签订离婚协议时要谨慎,确保财产分割约定公平合理,避免事后纠纷。
2.若认为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关注当地拆迁政策,明确拆迁款分配方式,遇到一方独占拆迁款等问题,可通过诉讼解决。

2025-11-13 09:5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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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从婚姻关系角度,以获取拆迁款为目的的“假离婚”在法律上无“假”之说,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合法解除,双方不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分割遵循约定优先原则,若离婚协议中有财产分割约定,通常按约定执行。一方反悔要求重新分割,需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3)拆迁款分配需结合当地政策和房屋产权归属。按户分配且双方符合条件,可依政策各自获得份额;按产权分配,则依据房屋产权确定归属。一方以欺诈手段独占拆迁款,另一方有权通过诉讼维权。

提醒:
“假离婚”存在诸多法律风险,进行财产分割和处理拆迁款时要谨慎。若遇到复杂情况或对自身权益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11-13 08:36: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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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财产分割,双方应谨慎签订离婚协议,明确财产分配,避免事后纠纷。若签订后反悔,需收集能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证据,如相关录音、书面威胁材料等。
(二)在拆迁款分配上,要及时了解当地拆迁政策,确定自己是否符合分配条件。保留好与拆迁相关的文件、通知等资料。若发现对方独占拆迁款,及时咨询律师并准备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5-11-13 06:3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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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获拆迁款“假离婚”,法律上无“假”一说,办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合法解除。
2.财产分割按离婚协议约定执行,若一方反悔,需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况,否则法院不支持重新分割。
3.拆迁款按当地政策和房屋产权分配,若按户分且双方符合条件可各自获份额;按产权分则依归属确定。一方欺诈独占,另一方可诉讼维权。

2025-11-13 04:58: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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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以获取拆迁款为目的“假离婚”,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合法解除。财产分割按离婚协议约定执行,反悔需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拆迁款分配依据当地政策和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欺诈独占可诉讼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便合法解除,不存在所谓“假离婚”。在财产分割上,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无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会尊重协议约定。而拆迁款分配较为复杂,需结合当地政策和房屋产权情况。若按户分配,符合条件的双方可各自获得相应份额;按产权分配,则归产权人所有。若一方以欺诈手段独占拆迁款,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诉讼来维护。如果您在“假离婚”涉及的婚姻、财产、拆迁款等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13 03:34:00 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离婚拆迁房该如何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夫妻离婚拆迁房怎么分割一、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A、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2001年11月1日以后居多)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B、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2001年11月1日以前居多)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C、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在离婚和继承案件中可以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结案。二、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另外,分割时应当注意:1、对居住房屋的装修等添附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屋所有权人也应当折价予以补偿。2、对另一方因拆迁安置取得的居住权,屋所有权人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三、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四、如果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了其他家庭成员,而且享有人均15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该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如何保护?在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因离婚分割房产的情况下,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应当得到保护。拆迁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基础之上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被拆迁人的其他家庭成员来讲,不属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在产权调换中无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与拆迁人签定拆迁安置协议。但是在拆迁行为中,依据其户籍、与被拆迁人的亲属关系以及长期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等实际条件,享有具有政府用于改善原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条件的福利措施和补助政策,他们的居住权是以拆迁安置协议条款的形式作为被安置人口明确约定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由此可见,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长期有效。所以,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都应当得到保护。夫妻离婚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应当注意到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否则对居住权人来说是明显有失公平。要想彻底实现所有权和居住权的统一,必须解决居住权人的住房问题。因此,离婚时应当给予其他居住权人补偿后才能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同理,因继承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也应当同时注意到继承人以外的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利。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但是居住权人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保障其对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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