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去抚养权一方行使探望权,先由父母双方协商时间和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法院会综合孩子情况及父母居住、工作等因素确定。
2.若探望方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像患重病、有暴力倾向等,另一方能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事由消失后再恢复。
3.探望频率可每周或每月一次等合理安排。情况有变时,双方可再协商或起诉变更。
结论:
失去抚养权一方行使探望权,先由父母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可申请中止,情况变化可协商或起诉变更。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失去抚养权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方式先由父母双方协议,若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法院会综合孩子年龄、生活习惯、学习安排以及父母居住条件、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若探望权人存在如患严重传染性疾病、有暴力倾向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实践中探望频率有多种合理安排。若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可再次协商或变更。如果在探望权方面遇到问题或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失去抚养权一方行使探望权,先由父母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法院会综合孩子及父母各方面因素确定。若探望权人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另一方有权申请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父母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确定探望时间和方式,充分考虑孩子利益,达成一致协议。
2.若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
3.探望频率的安排要合理,需结合孩子实际情况。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1)失去抚养权一方行使探望权,先由父母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法院会综合孩子年龄、生活习惯、学习安排以及父母居住条件、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
(2)当探望权人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像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有暴力倾向时,另一方能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可恢复。
(3)探望频率在实践中有每周一次、每月一次等合理安排。若情况改变,双方可再次协商或起诉变更行使方式和时间。
提醒:
父母双方在处理探望权问题时,应以孩子利益为首要考量。若出现需中止探望的情况,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同家庭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一)失去抚养权一方行使探望权,应先和对方协商时间、方式,这样能基于双方实际情况达成合适安排。
(二)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综合孩子年龄、生活习惯、学习安排以及父母居住条件、工作时间等因素判决。
(三)若探望权人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如患严重传染病、有暴力倾向,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等问题解决后可恢复。
(四)探望频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每周或每月一次等。情况变化时,双方可以再次协商或起诉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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