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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起诉抚养权归谁管辖

刘** 广东-阳江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1.11 05:17:57 488人阅读

外地起诉抚养权归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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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地起诉抚养权纠纷,通常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被告是公民的,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连续居住超一年的地方,住院就医地除外。

3.特殊情况,像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025-11-11 09:4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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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外地起诉抚养权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外地起诉抚养权纠纷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若被告是公民,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地除外),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像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诉讼等,此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果大家在抚养权纠纷管辖法院确定方面还有疑问,或者遇到其他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11 09:4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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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地起诉抚养权纠纷通常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也就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为公民时,住所地是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地除外)。
2.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像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诉讼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解决措施和建议:起诉前要先明确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信息,可通过户籍查询、社区证明等方式获取。遇到特殊情况适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时,要准备好相应居住证明等材料,以确保顺利立案。

2025-11-11 08:2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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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外地起诉抚养权纠纷,通常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于被告是公民的情况,其住所地是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过住院就医地不算。
(3)在特殊情形下,像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提醒:起诉抚养权纠纷要准确确定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特殊情况适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时需符合法定条件,具体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11 06:44: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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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时先明确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若被告在该地居住,就向该地法院起诉。
(二)若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要了解其是否有经常居住地,即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地除外),若有则向该地法院起诉。
(三)遇到特殊情况,如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等,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向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025-11-11 05:35:13 回复

一、军人离婚由哪个管辖1、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管辖。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此类案件可分二类:一是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提起离婚诉讼,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管辖。法律依据是《规定》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提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二是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此种情况《规定》没有明确,但从《规定》第二条所表述的语言上,应该理解为给地方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权。即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提讼的,军事应当受理;但并不排除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提讼。依据《民诉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该种情况,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规定》颁行后,《民诉意见》第11条是否还有效。笔者认为《规定》规定的是“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提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应当受理:”并未规定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提讼的情况,二者不冲突,《民诉意见》第11条依然有效。3、军人对地方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4、特殊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管辖。民事诉讼法坚持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审判原则。《规定》第四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管辖的,地方人民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说根据两便原则,对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军事,或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管辖的,地方人民可以管辖,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除外。二、军人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军人离婚时,确定子女的抚养权与在一般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权是一样的。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因为军人的执业特殊性,致使其配偶与军人离婚时,在离婚条件、离婚程序上受到很多限制。虽然不存在社会上流传的“军嫂不能离婚”的情况,但是与军人离婚的手续确实比较难办理。如果您是一名军嫂,现在与军人感情破裂,想办理离婚手续,我们建议您最好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详细咨询一下情况。只有了解清楚军婚在离婚时受到的限制,才能避开这些情况,实现离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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