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我国法律自特定时间起不承认事实婚姻,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按同居关系处理。这意味着此类关系不受婚姻法律的全面保护,双方权益界定与婚姻关系有明显差异。
(2)离婚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各自有恋爱自由,一般不能以“小三”破坏婚姻关系起诉。因为婚姻关系已结束,不存在被破坏的基础。
(3)在财产方面,如果离婚分割财产时对方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可起诉要求返还。这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维护。
(4)若“小三”存在威胁、伤害等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可起诉主张侵权责任。这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提醒:遇到财产转移或人身侵权等情况,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时对方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要及时收集对方隐瞒、转移财产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财产交易凭证等,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小三”返还财产。
(二)当“小三”存在威胁、伤害等侵权行为并造成人身损害时,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前往医院治疗,保留好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证据,随后向法院起诉主张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我国法律不认可事实婚姻,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生活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2.离婚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各自有恋爱自由,不能因“小三”起诉。
3.若离婚分割财产时,对方隐瞒、转移财产给“小三”,可起诉要求返还。
4.“小三”有威胁、伤害等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可起诉主张责任。
结论:
自1994年2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生活按同居关系处理,离婚后不存在“小三”破坏婚姻关系起诉情形,但财产被转移给“小三”可起诉返还,“小三”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可主张侵权责任。
法律解析:
我国法律明确,自特定时间起不承认事实婚姻,未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为同居关系。离婚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都有恋爱自由,所以一般不能起诉“小三”破坏婚姻。然而,若离婚分割财产时对方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根据法律规定,受损方有权起诉要求“小三”返还财产。要是“小三”实施威胁、伤害等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受损方也能起诉主张侵权责任。如果遇到上述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生活的合法性需依据案情。通常,在第三者满足以下条件时,可提起诉讼: 已婚人士再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结婚,构成重婚罪;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其同居,构成破坏军婚罪;第三者通过劝解、诱导等手段使被教唆者实施犯罪活动,应承担教唆犯罪的法律责任。
专业解答小三怀孕了不一定会形成事实婚姻,但只要以夫妻的名义而生活在一起这就会形成事实的婚姻关系,从而对于受害的一方就可以按重婚罪对违法者进行起诉,如果只是单纯的出轨这种行为是不会构成犯罪的。
专业解答对方跟小三终止了事实婚姻的情况下还是可以告当事人构成重婚罪的,因为重婚罪的追诉时效是5年,而且追诉时效是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才开始计算的,所以,从对方跟小三终止事实婚姻关系的5年内,都可以追究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律师解析 1、双方办理了结婚的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男方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3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生活较长时间,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应该充分考虑女方遭受的损失,不能片面引用解释规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财产。
律师解析 1、双方办理了结婚的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男方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3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生活较长时间,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应该充分考虑女方遭受的损失,不能片面引用解释规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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