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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债务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廖** 湖北-咸宁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1.10 10:11:09 464人阅读

婚姻期间债务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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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特定条件。当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像家庭日常开销、共同投资这类情况,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若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比如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则是指,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种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判定婚姻期间债务性质,需综合考量债务用途和双方意思表示等因素。

提醒:
在婚姻中涉及债务问题时,要注意留存债务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10 14:1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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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可收集债务用于家庭日常开销的消费凭证,如水电费、物业费账单等;共同投资的合同、协议等;夫妻共同签字的借条、一方事后追认的聊天记录或书面声明等。
(二)若想证明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可提供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证据,比如大额奢侈品消费、与家庭经营无关的巨额借贷等,同时证明债权人无法举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1-10 12:1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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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债务: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如日常开销、共同投资;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字、一方事后追认。

2.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负债,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不算共同债务。

认定婚姻债务性质,需结合用途、双方意思等因素判断。

2025-11-10 11:2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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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姻期间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一方个人债务,认定需结合债务用途、双方意思表示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如家庭日常开销、共同投资、夫妻共同签字、一方事后追认等情况。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是指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以,判断婚姻期间债务性质不能仅看表面,要全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果在婚姻债务认定方面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1-10 10:46: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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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债务认定需综合多因素判断。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家庭日常开销、共同投资,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字、事后追认。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若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则为个人债务。

为准确认定债务性质,应做到:
1.保留债务相关证据,如借条、消费记录、投资协议等,证明债务用途和双方意思表示。
2.涉及大额债务时,夫妻双方应共同签字确认,明确债务性质。
3.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要充分了解借款用途和夫妻双方意思,避免纠纷。

2025-11-10 10:32:01 回复

你好,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债务。近年来,债权人时将举债人以及其配偶一起告到,在无足够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该配偶一方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要求承担偿还责任。但对于无举债一方来说,如果一方在外举债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项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债务责任并不合理。若要避免“被负债”的结果,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主要有两种证明方式:一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在实际中,负债的配偶一方若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时,则被认定为个人债务,配偶一方不需承担。二是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负有举证责任,若夫妻证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第三人确已知道该约定的,也视为个人债务。但上述两种证明方式在实践中难以收集证据,故为更好引导举证方的举证责任,,最高院就江苏省高级人民《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2014)民一他字第10号】进行过批复: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同样,最高人民在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中回复:“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一方面对于夫妻来说,如果一方在外举债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项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要求债务人的配偶举证证明其不知道该债务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等于是要求其证明一种主观状态。如果将债务人向其配偶告知举债情况视为一种行为,则没有告知就是没有行为,要求对于不存在的行为证“无”,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因此,债务人的配偶只能设法证明债务人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提供这种证据对于债务人的配偶来说也是有一定难度的,但并非不可能,实践中不乏成功的例子。相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的配偶来说,分配给债权人则更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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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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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一下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2)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发生的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024.08.18 18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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