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黑龙江法律咨询 > 佳木斯法律咨询 > 佳木斯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未据实结算是否构成犯罪

未据实结算是否构成犯罪

余** 黑龙江-佳木斯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1.10 07:59:24 422人阅读

未据实结算是否构成犯罪

其他人都在看:
佳木斯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佳木斯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未据实结算不一定构成犯罪,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在民事交易里,未据实结算一般属于违约行为,受损方依据民法典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不涉及犯罪。
2.若未据实结算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则可能构成犯罪。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未据实结算骗取对方财物且数额较大,会构成合同诈骗罪。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结算中故意不据实结算,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3.解决措施和建议:遇到未据实结算情况,先判断是否为普通违约,若是可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解决;若怀疑构成犯罪,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5-11-10 11:33:05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在民事交易里,一方未据实结算通常属于违约行为。依据民法典,受损方有权利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不涉及犯罪,可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来解决。
(2)当未据实结算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时就可能构成犯罪。例如在签合同、履行合同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未据实结算骗取对方财物且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再如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结算中故意不据实结算,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提醒:在遇到未据实结算情况时,要先判断是否为违约行为还是可能涉及犯罪。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10 10:24:08 回复
咨询我

(一)若为民事交易中的未据实结算,受损方应保留好交易记录、合同等相关证据,通过与违约方协商,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若怀疑未据实结算构成犯罪,如符合合同诈骗罪或职务侵占罪的情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警方调查,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025-11-10 08:42:33 回复
咨询我

1.未据实结算不一定犯罪,要分情况。民事交易里未据实结算多属违约,受损方可依民法典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补救或赔偿损失,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2.若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则可能犯罪。如签合同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未据实结算骗财且数额大,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3.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结算时故意不实结算,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2025-11-10 08:29:50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未据实结算不一定构成犯罪,可能是违约行为,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犯罪,需分情况判断。
法律解析:
在民事交易里,未据实结算大多属于违约行为。依据民法典,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这种情况不涉及犯罪,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然而,当未据实结算满足特定犯罪构成要件时就可能构成犯罪。像在签合同和履行合同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未据实结算骗取对方财物且数额较大,会构成合同诈骗罪;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结算中故意不据实结算并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遇到未据实结算的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判断情况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0 08:13:4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在日本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一般将共同正犯分为实行共同正犯和共谋共同正犯。实行共同正犯是指行为人亲自参与实行犯罪行为的共同正犯,包括参与实行构成要件行为的共同正犯(如参与实行罪的杀害行为、罪的强制行为或奸淫行为)和参与实行构成要件以外行为的共同正犯(如实施为杀害实行行为者现场把风、为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者接应的行为);共谋共同正犯是指行为人并未亲自参与实行犯罪行为的共同正犯。但实际上,“共谋”一词无非是“意思联络”之意,不论何种共同正犯,都不可能不是“共谋”的。共同正犯之成立除具有共同行为之实施外,尚须各个正犯间之共谋合意,无论实行之共同正犯,抑或共谋之共同正犯,均须具共谋之主观要件,始能成立共同正犯。故严格言之,实行之共犯亦为一种“共谋”之共同正犯。从我国刑法理论来看,仅有共谋而未有实行行为者,与实施实行行为者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那么,共谋而未实行者是否可以成立实行犯的共犯呢例如,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丙,相约翌晨到丙家共同下手将丙杀死,甲如期到丙家,而乙未去,甲一人便将丙杀死。甲、乙二人是否成立共犯我国刑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甲、乙虽然都有杀丙的故意,但二人缺乏共同的行为,因而甲、乙二人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甲单独构成既遂罪,乙参与了密谋,只应对的预备行为负责。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共谋是共同犯罪行为,参与共谋即使未实行也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行为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而犯罪的预备和犯罪的实行是两个紧密相连的阶段,共谋属于犯罪预备,不能把犯罪的预备同犯罪的实行之间的密切联系割裂开来,而把甲、乙二人共谋杀丙的行为视为与甲单独杀死丙这一犯罪活动的全过程无关的、以外的行为。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理由是:共谋本身是一种行为,即犯罪的预备行为,而不仅仅是单纯的犯意表示;即使参与共谋者事后未实施实行行为,其与事后实施实行行为者之间亦具备了共同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之条件。退一步讲,即使数人共谋犯罪而均未实行,数人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更何况数人中一部分人仅参与共谋、其余人既共谋又实行的情况。那种认为仅参与共谋者与实行行为者之间缺乏共同犯罪行为的观点,忽视了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同质性,也忽视了仅参与共谋者与实行行为者行为之间的协同性、关联性。实际上,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不在于行为及其构成要件的不同,而在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类型、构成要件的要素有所不同。在上例中,甲、乙二人既然共谋杀害丙,就不仅仅是有的意思联络了,而是也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了。在共谋的前提下,甲继而实施了的实行行为,使共谋的内容得以实现,进一步表明甲、乙二人之间存在共同犯罪行为。认为甲、乙二人都构成罪,但认为甲的行为单独构成罪既遂,而乙只对预备负责,否认他们之间成立共同犯罪,这种观点是不能自圆其说的。在承认仅参与共谋而未实行者可以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尚有两点需要说明:(1)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如果仅仅参与共谋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此时,仅仅参与共谋者与事后又实施实行行为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2)对于仅仅参与共谋而未实行者,应视具体情况按照既遂犯或未遂犯、预备犯、中止犯处罚;在共谋者均未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各共犯人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各共犯人都是预备犯;如果各共犯人均自动放弃继续犯罪而使犯罪行为停止在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之前,各共犯人都是中止犯;如果部分共犯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另一部分共犯人自动放弃继续犯罪而使犯罪行为停止在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之前,前者按预备犯处罚,后者按中止犯处罚。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