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同居开始时间,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租房合同明确的入住日期、物业证明两人开始共同居住的时间、邻居能证明两人开始一起生活的证言等。
(二)判断同居结束时间,以共同居住状态实际终止之日为准,同样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退租证明、搬离时的相关记录等。
(三)若以对方同居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要准备充分证据证明同居的起止时间,证据形式要多样且能相互印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这里明确了与他人同居作为法定过错情形,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而法院认定此情形需依据能证明同居时间等相关证据。
1.离婚涉及的同居时间,指婚姻外与他人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期间。
2.开始时间以共同稳定居住日为准,需租房合同、物业证明等证据确定。结束时间是共同居住状态终止日。
3.偶尔短暂相聚不算,必须是持续稳定生活。
4.以同居为由索赔,要充分证明起止时间,法院依此认定是否构成法定过错。
结论:
离婚时婚姻关系外与他人同居时间计算,开始以双方开始共同稳定居住日期为准,结束是共同居住状态终止之日,需结合证据判断,主张损害赔偿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姻关系外与他人同居时间的认定有其法定规则。开始时间需根据租房合同、物业证明、邻居证言等证据证明双方开始共同稳定居住的日期。结束时间为共同居住状态终止之日。这里强调的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偶尔短暂相聚不构成同居。若一方以对方与他人同居为理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就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同居的起止时间,法院会根据这些证据来认定是否构成法定过错情形。如果您在离婚时遇到同居时间认定及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离婚时涉及的同居时间计算,指的是婚姻关系外与他人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期间。判断同居时间需结合证据确定开始和结束日期。
2.开始时间以双方开始共同稳定居住为准,可通过租房合同、物业证明、邻居证言等确定;结束时间为共同居住状态终止之日。偶尔短暂相聚不算同居,必须是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3.若一方以对方同居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充分举证同居起止时间,法院会根据证据认定同居时间,进而判断是否构成法定过错情形。建议主张赔偿方提前收集租房合同、物业及邻居证明等关键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以提高主张被支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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