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信用卡诈骗罪有明确的法定情形,像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仅每月存在还款记录,通常不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构成要件,因此一般不算信用卡诈骗罪。
(2)恶意透支要求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每月还款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能表明持卡人并非想非法占有。
(3)判断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若还款金额远低于最低还款额、本金大量拖欠,即便有还款记录,经多次催收仍不还,也可能被认定构成该罪。
提醒:使用信用卡时应按时足额还款,若还款有困难要及时与银行沟通协商,避免因还款情况引发信用卡诈骗罪风险。情况复杂时可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若每月有还款记录且还款金额达到最低还款额,继续保持按时还款,避免拖欠本金数额进一步增加,一般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若还款金额远低于最低还款额,要尽快与发卡银行协商,解释未还款原因,争取达成新的还款协议,避免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三)保留好每月还款记录等相关凭证,以便在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中证明自己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1.每月有还款记录通常不算信用卡诈骗罪。该罪需符合法定情形,像用伪造、作废卡,冒用他人卡,恶意透支等。恶意透支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限额或期限透支,经两次有效催收超三个月不还。
2.每月还款一般说明无非法占有目的。但判断是否犯罪要综合考量,如还款额远低于最低还款额、本金拖欠多、不还款原因等。若还款极少、本金拖欠多且多次催收不还,仍可能定罪。
结论:
仅每月有还款记录通常不算信用卡诈骗罪,但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是否构成该罪。
法律解析:
信用卡诈骗罪有法定情形,像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恶意透支要求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三个月不还。每月有还款记录,一般难以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过,还需综合考量,若还款金额远低于最低还款额、本金大量拖欠且经多次催收不还,即便有还款也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对信用卡使用及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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