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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礼物如何认定赠与

刘** 湖北-襄阳 彩礼咨询 2025.11.06 07:54:58 328人阅读

婚后买礼物如何认定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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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买礼物交付给另一方,明确表示是给予对方个人且无附加条件,一般认定为赠与,如在特殊日子买礼物表明专属对方心意。
(2)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礼物,若无特别约定,即便形式上是一方赠给另一方,本质可能仍属夫妻共同财产,若想成为一方个人财产,最好有书面协议明确仅赠与一方。
(3)若赠与行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赠与效力会受影响。

提醒:婚后接受礼物,若想认定为个人财产,尽量签订书面赠与协议。遭遇欺诈、胁迫等赠与情况,要及时咨询以维护权益。

2025-11-06 12:2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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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是否为赠与,要关注购买礼物一方有无明确表示礼物是给予对方个人且无附加条件,在特殊日子购买并表明专属心意可认定赠与。
(二)若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礼物,无特别约定时本质可能是共同财产,想明确为一方个人财产,需有书面协议等明确仅赠与一方。
(三)若赠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赠与效力会受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为判断礼物是否构成赠与提供了基本依据,即需有一方无偿给予、另一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2025-11-06 11:21: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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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期间一方买礼物给另一方,明确表示是给予对方个人且无附加条件,如在特殊日子送礼物表明专属心意,通常算赠与。
2.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礼物,若无特别约定,即便形式上是赠送,本质可能还是共同财产。若想成一方个人财产,最好有书面协议。
3.若赠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赠与效力可能受影响。

2025-11-06 10:4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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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后买礼物是否认定为赠与及是否属于个人财产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是否明确表示赠与、资金来源、有无书面协议及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法律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若一方购买礼物并明确表示是给予对方个人且无附加条件,如在特殊日子购买并表明专属心意,通常可认定为赠与。但如果购买礼物的资金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无特别约定,礼物本质上可能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想成为一方个人财产,最好有书面协议明确仅赠与一方。同时,若赠与行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赠与效力会受影响。当遇到婚后礼物赠与相关的法律问题,如不知如何判断礼物归属、不确定赠与协议是否有效等,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06 09:4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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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礼物认定为赠与,需从多方面考量。若一方在婚姻存续期购买礼物交付对方,明确表示是给予对方个人且无附加条件,一般可认定为赠与,像在特殊日子送礼物并表明专属心意。

若购买礼物资金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无特别约定,礼物形式上是一方赠给另一方,本质可能仍属夫妻共同财产。若想明确为一方个人财产,需有书面协议等明确表示仅赠与一方。另外,若赠与行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赠与效力会受影响。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若想将礼物认定为赠与,赠送时明确表示是给予对方个人且无附加条件。
2.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礼物,若想成为一方个人财产,签订书面协议。
3.确保赠与行为合法合规,避免欺诈、胁迫等情形。

2025-11-06 07:56:1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导读: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历史悠久,早在我国,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中就有“纳征”制度(以男方送财物至女方家来确定婚),唐朝《户婚律》则明文规定实行“以聘财为信”的结婚送财物制度。千百年来,这种封建礼法已在我国民间根深蒂固,并逐渐演化成民间习俗,代代相传,在我国乡村至今仍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对于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彩礼,登记结婚之后,仍可返还的,最高院在《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一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对于登记结婚之后给付的彩礼,《解释(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彩礼的法律关系分析,属于一般的赠与,但其赠与目的的现实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间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可根据彩礼的具体流向分二种情况: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此时笔者认为仍应考虑当事人送彩礼时的目的性按照《解释(二)》第十条第(二)、(三)项的立法本意,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酌情返还。彩礼,赠与还是索要?彩礼风俗和现代法理分析彩礼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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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结婚彩礼是否能认定为赠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历史悠久,早在我国,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中就有“纳征”制度(以男方送财物至女方家来确定婚),唐朝《户婚律》则明文规定实行“以聘财为信”的结婚送财物制度。千百年来,这种封建礼法已在我国民间根深蒂固,并逐渐演化成民间习俗,代代相传,在我国乡村至今仍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对于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彩礼,登记结婚之后,仍可返还的,最高院在《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一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对于登记结婚之后给付的彩礼,《解释(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彩礼的法律关系分析,属于一般的赠与,但其赠与目的的现实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间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可根据彩礼的具体流向分二种情况: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此时笔者认为仍应考虑当事人送彩礼时的目的性按照《解释(二)》第十条第(二)、(三)项的立法本意,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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