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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执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魏** 浙江-绍兴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11.06 07:06:45 403人阅读

假释执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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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假释执行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要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同时满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才可假释。
(2)存在特殊情况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有两类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即累犯和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4)假释考验期限因刑罚不同而有差异,有期徒刑的为未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为十年,且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提醒:假释规定较为复杂,不同案情对应情况不同,若有相关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06 10:2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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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想申请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先确认自己不属于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情况。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要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同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才可申请假释。
(三)若有特殊情况,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受上述执行刑期限制。
(四)假释考验期限,有期徒刑是没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是十年,从假释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025-11-06 10:0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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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释条件:有期徒刑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需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且遵守监规、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特殊情况经最高法核准,可不受执行刑期限制。
2.禁止假释情形:累犯和因特定暴力犯罪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3.考验期限:有期徒刑为剩余刑期,无期徒刑为十年,从假释日起算。

2025-11-06 09:59: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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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假释执行有刑期规定,有期徒刑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需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特殊情况经最高法核准可不受限;累犯及特定暴力性犯罪判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假释考验期,有期徒刑为未执行完刑期,无期徒刑为十年,从假释日起算。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假释的执行条件和考验期限。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满足一定执行刑期,同时要遵守监规、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才可假释。特殊情况经最高法核准可突破执行刑期限制。而累犯和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这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全。假释考验期限根据刑罚类型确定,让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继续接受监督。如果您对假释的具体适用或其他法律问题存在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

2025-11-06 09:0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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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释执行有严格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的需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同时要认真遵守监规、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才可假释,特殊情况经最高法核准可不受刑期限制。但累犯和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2.假释考验期限根据刑罚不同有所差异,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是未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为十年,且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3.建议司法机关严格审查假释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获得假释。同时,加强对假释人员在考验期的监督管理,防止再犯罪。对于不符合假释条件的坚决不予假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2025-11-06 07:41:4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它们的区别是:(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哺乳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2)适用条件不同。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分子。(3)收监条件不同。假释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监外执行则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收监执行。(4)期间计算不同。假释犯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监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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