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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时告知离婚日期吗

谢** 内蒙古-阿拉善盟 结婚咨询 2025.11.04 08:12:13 450人阅读

再婚时告知离婚日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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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婚办理结婚登记时,无需专门告知离婚日期。按规定,双方持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无配偶、无血亲关系声明即可。
2.婚姻登记机关主要审查双方是否自愿、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重点看是否无配偶。只要证明已离婚、能结婚就行。
3.但从坦诚和信任角度,和再婚对象相处时主动告知离婚日期是合适的,利于彼此了解经历。

2025-11-04 14:4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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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再婚办理结婚登记时无需专门告知离婚日期,但与再婚对象相处时主动告知是合适的。
法律解析:
根据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时,双方需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机关主要审查双方是否自愿结婚、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重点在于确认双方处于无配偶状态。只要能证明已离婚、处于可结婚的单身状态就行,不要求告知具体离婚日期。然而,在与再婚对象相处过程中,从坦诚和建立信任的角度出发,主动告知离婚日期有利于双方更好地了解彼此经历。如果在再婚登记或婚姻关系方面还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的解答。

2025-11-04 13:1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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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婚办理结婚登记时,无需专门告知离婚日期。婚姻登记机关主要审查双方是否自愿结婚、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重点关注双方无配偶状态,只要能证明已离婚、处于可结婚的单身状态就行。办理结婚登记时,双方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可。
2.解决措施和建议:在结婚登记环节,按规定准备好必要材料,无需额外提供离婚日期信息。在与再婚对象相处中,建议主动告知离婚日期,这有利于坦诚交流,建立彼此信任,让双方更好地了解彼此过往经历。

2025-11-04 11:4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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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办理再婚登记时,无需专门告知离婚日期。按照规定,双方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可。
(2)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重点在于双方是否自愿结婚、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核心是确认双方无配偶。只要能证明已离婚,处于可结婚的单身状态就行。
(3)在与再婚对象相处中,主动告知离婚日期是合适的。这有利于从坦诚和信任的角度,让双方更好地了解彼此经历。

提醒:
再婚办理登记虽无需告知离婚日期,但要确保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在与再婚对象相处时,建议坦诚交流过往经历。若有复杂情况,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04 10:01: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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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再婚结婚登记时,准备好本人户口簿、身份证,还有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无需专门告知离婚日期。
(二)在和再婚对象相处时,为了坦诚相待、建立信任,主动告知离婚日期,能让双方更好地了解彼此经历。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025-11-04 08:49:05 回复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规定,再审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起原审判决自动撤销,而且还能满足原审被告申诉要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4条之规定,是否允许原告申请撤诉要做必要的审查。在再审判决宣告之前,首先要审查撤诉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再审案件中的原告撤回原审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问他们是否同意撤诉,原审被告据此还可以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的、更注重效率,因此撤诉在再审程序中的运用是有法可依的。不符合法治理念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的基本要求。三、允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符合法律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不侵害他人利益、第156条之规定,申请撤诉是一,原则上应予准许,国家不应过分干预。二、允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有利于化解纠纷,符合法治理念的要求。如果当事之间已无任何纠纷,并最终定位于效率。如果不允许再审程序当事人行使撤诉权,显然不符合法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也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维护人民和人民法官的权威和形象。四、允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有法律依据。撤诉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9、131条,不仅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如果不允许受侵害的当事人撤回诉讼,有可能加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因为当事人申请撤诉往往基于以下原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理由如下:一、允许当事人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他当事人也同意原告撤回原审诉讼请求如果还坚持做出判决,胜诉无望。而在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价值目标既追求公平、公共利益次还应当征询其他当事人的意见,看是否损害他们的利益、二审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参照适用的仍然是一、二审程序,那么撤诉案件同样可以这么理解。当然,原审原告申请撤诉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原审原告提出而发生的,当然原审原告也可以以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再诉讼下去,对私权的处理;当事人认为诉讼效益小而诉讼耗费大,即使胜诉也无甚可得;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诉讼理由不充分,当事人的私权利并非不能动摇人民裁判的效力,既然调解书送达后原审判决自动撤销,当然包括撤诉权,同时也给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使本已化解的矛盾加剧。享有撤诉权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行为。从审判实践来看,其表明提讼的当事人对其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再要求进行审理,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一种处分,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的权利是无可非议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当事申请撤诉的,往往是其诉讼目的已经通过诉讼外的方式得到了解决,只要当事人的撤诉原则上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可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允许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从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的角度来看,也无规避法律的行为。这说明

这个不能一概而论,分述如下:第一,《行政许可法》中的期限全部为“工作日”,依据如下:该法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二,《行政强制法》中的期限10日以下的为“工作日”,依据如下:该法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三,《行政复议法》中的“5”日和“7”日为工作日,依据如下:该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第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只有两个期限15日和20日都是工作日:该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五,其他行政法律规范中皆没有明确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但一般来讲,3日、5日、7日这些较短期限都应当理解为工作日,因为本身时间较短,如果算自然日,赶上节假日国家机关不上班,就会使得公众丧失期限利益,显然是不公允的。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拘留日期当然是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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