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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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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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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刑事处罚是否还属于刑事处罚

王* 湖北-宜昌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10.30 16:45:56 447人阅读

免于刑事处罚是否还属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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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免于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两个不同概念。刑事处罚是对违反刑法行为的制裁,涵盖主刑和附加刑多种类型,是对犯罪行为的实质惩处。
(2)免于刑事处罚则是在认定犯罪的前提下,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从而不给予刑罚制裁。
(3)二者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实际给予刑罚。即便被免于刑事处罚,也会留下犯罪记录,这对个人在某些特定领域会产生一定影响,如职业限制等。

提醒:
即使被免于刑事处罚,犯罪记录仍会留存。在就业、参军等涉及背景审查环节可能受限,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30 19:51: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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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免于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概念。免于刑事处罚是有罪但因情节轻微不判刑,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受制裁。
(二)理解两者区别。刑事处罚有主刑和附加刑,而免于刑事处罚不给予刑罚制裁。
(三)知晓免于刑事处罚后果。虽不处罚但仍有犯罪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025-10-30 19:49: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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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于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不同,它指法院认定犯罪,但因情节轻无需判刑,最终免予刑罚。
2.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受的制裁,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含管制、拘役等,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
3.免于刑事处罚代表行为人有罪却不制裁,和实际受罚有别,不过仍会留下犯罪记录。

2025-10-30 18:50: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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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免于刑事处罚不属于刑事处罚,有犯罪记录但不给予刑罚制裁。
法律解析:
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后应受到的刑法制裁,涵盖主刑(如管制、拘役等)和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而免于刑事处罚是法院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不过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进而判决免予刑罚的处理结果。这表明行为人虽被认定有罪,却不会遭受实际的刑罚制裁,与受到刑事处罚有本质区别。然而,即便被免于刑事处罚,相关犯罪记录依旧会留存。如果大家在法律方面有类似关于刑事处罚界定等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30 18:49: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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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于刑事处罚的确不属于刑事处罚。它是法院认定行为构成犯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而作出免予刑罚的结果。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所应接受的制裁,涵盖主刑与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等,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
2.免于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存在明显差异,前者是有罪却不给予刑罚制裁,后者是要接受实际的刑法制裁。
3.尽管被免于刑事处罚不接受刑罚,但仍会留下犯罪记录。
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被免于刑事处罚的人,应加强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避免再次犯错。社会也应给予一定接纳和引导,帮助其更好回归社会。相关部门可建立跟踪机制,关注其后续表现。

2025-10-30 17:09:47 回复

您好,关于不诉免责属于免责种类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不诉免责属于免责种类吗对于“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可以作如下定义:合同当事人违反了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致使合同无法顺利履行,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主观和客观条件,该合同当事人免于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违约责任。对于这些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主观和客观条件,可以称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概括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认为免责事由有以下九种情况:(a)时效免责;(b)不诉免责;(c)自首、立功免责;(d)补救免责;(e)协议免责;(f)自助免责;(e)人道主义免责;(h)赦免;(i)豁免。实体法中的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1.补救即责任人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19条对于该问题做出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2.免责条款民事法律中有“协议免责”,即所谓的“私了”。指受害人和责任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协商一致,同意免除责任人的责任。学者们谈到的免责条款就是协议免责的一种方式,另外,还有“事后协议免责”。在《合同法》中,免责条款更受关注。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在《合同法》的分则中对此作出过规定,以下举出较为典型的部分例子进行说明:《合同法》第218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免责条款并非允许当事人无限制地约定,《合同法》第53条对于该问题做出了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免责,是指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免除部分或者全部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合同法》第117条对于该问题做出了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4.已过时效期限民法学中时效称为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所谓诉讼时效: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合同法》在第129条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一、概述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在国外,捐赠的款项都会计入免税范围或退税,在国内,捐赠的对象必须得是政府认定或指定的国有非盈利组织或基金,才能进行免税,其他任何民营或私营组织或基金都不会免税。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二、不征税收入区别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属于不同的概念,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是由于从根源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如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而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三、免税收入的内容免税收入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原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及各种企业债券等,不包括在国债范围之内。为鼓励纳税人积极购买国债,税法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所得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税法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所得,征收所得税。(3)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税法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国家补贴收入和其他补贴收入,凡、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除此之外的补贴收入,应一律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4)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人同级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取的各项收费,属于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5)技术转让收入。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6)治理“废渣、废气、废水”收益。(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免税项目。主要包括: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以及经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8)其他免税收入。指上述项目之外,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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