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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抚养权有权转让吗

苟* 内蒙古-巴彦淖尔盟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0.30 03:55:17 317人阅读

全部抚养权有权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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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存在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等情形,另一方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比如提供对方经济困难证明、虐待行为的视频或报警记录等。
(二)双方若都同意变更抚养权,可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例如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2025-10-30 09:1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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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权无法全部转让,它源于亲子关系,是父母对子女的人身权利,关乎孩子权益,不能随意转手。

2.抚养权能通过法定程序变更。若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无力抚养、不尽责或虐待孩子,另一方可以起诉。法院会根据孩子利益,结合双方情况判决。

3.双方也能协议变更,签订协议书并按法定程序操作。

2025-10-30 09:11: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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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抚养权不能全部转让,但可通过法定程序变更。
法律解析:
抚养权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的父母对子女的人身权利,关乎子女权益保护,不能随意转让。不过存在法定的变更途径。当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出现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行为等情况时,另一方能够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此外,双方也可以协议变更抚养权,通过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并遵循法定程序。如果在抚养权问题上有任何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30 07:4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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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权不能全部转让,它基于亲子关系产生,是父母对子女的人身权利,关乎子女权益保护,不能随意转让。但可通过法定程序变更。
2.法定变更情形包括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从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判决。
3.双方也能协议变更抚养权,需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并遵循法定程序。

建议在遇到抚养权问题时,先尝试双方协商解决,达成一致后按法定程序办理。若协商不成,有法定变更情形的一方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以保障子女权益。

2025-10-30 06:4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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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抚养权具有人身属性,源于亲子关系,关乎子女权益,不能全部转让。因为它是父母对子女的重要权利和责任,随意转让可能损害子女利益。
(2)抚养权可通过法定程序变更。当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存在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等情况时,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
(3)法院在审理变更抚养权案件时,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因素作出判决。
(4)除诉讼变更外,双方也能协议变更抚养权,需签订变更协议书并遵循法定程序。

提醒:变更抚养权无论是诉讼还是协议方式,都要确保以子女利益为首要考量。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30 05:09:0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全部转让后转让款怎么分配问题解答如下,一、已确定分配方案的公司利润是原股东的债权标的而非公司净资产公司的税后利润是公司在一定时期经营的财务成果,根据《公司法》第35条、16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另外,根据《公司法》第38条规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的利润在未分配之前,属于公司净资产,与股东个人没有直接的财产权属联系;而如果利润分配给付给股东后,自然就属于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又相分离,这两点都是毫无争议的。现在需要探究的问题是,当股东会利润方案确定后,但尚未分配的利润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笔者认为,代表着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如果批准利润分配方案或是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就意味着公司对股东作出了一个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分配利润的许诺,由于这个许诺,公司与股东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利润尚未给付转化为股东的个人财产,但已固定成为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标的,如果该股东此时转让股权,也只是改变他的股东身份,而不会改变他的债权人身份。二、原股东享有的是股利给付请求权而非股利分配请求权《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股东享有自益权和公益168权,自益权具体体现为资产受益权(包括股息和红利的受益权)、股份转让权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具有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属于股东自益权的一种。该权利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是与股东身份不可分的。股东一旦丧失股东身份,就会丧失股利分配请求权。因此股东在股权转让后就不再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不论是转让前的还是转让后的。实践中,出现某些公司多年没有分配利润,而当股东将股权转让后不久,公司又进行了利润分配的情形,这时原股东往往心有不甘,诉至,要求分配股权转让前的利润,此种诉求一般得不到支持。这是因为,股东能否最终分配到利润要看公司是否盈利以及股东会是否作出分配决议。在股东会通过决议进行利润分配前,股东享有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仅仅是一种期待权,无法具体实现。只有当股东会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股东的分配请求权才能转化为股利给付请求权,该股利给付请求权的性质为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该债权可以与股权分离而存在,不当然随同股权而转移。因此,如果股权转让前股东会已经决定分配的利润.原股东虽然因转让股权而丧失股东资格,但仍可以要求公司给付利润。三、已确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股权在转让对价时已有所体现实践中,股权在转让时通常会进行资产评估,交易双方会参考评估结果确定转让价格。如果该公司有税后利润,即使未分配(也未有分配方案),它都是对股东投资的回报,因为公司资本的增加也就是股东权益的增加,它增强了公司的经营实力,也为未来的经营奠定了基础,同等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价格势必要高于已经确定分配方案的股权。因为公司的分配方案一旦确定,相当于公司要拿出公司净资产的一部分给股东,意味着公司资产的减少,股权当前对应的价值也会相应减少。因此在交易双方均知晓公司存在已确定分配方案的利润时,股权的交易价格会将其纳入一个考虑因素而有所体现,对于交易双方都是公平公开的。四、现股东的法律保护路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现股东(受让方)主张在交易过程中受到原股东(出让方)的欺诈,原股东故意隐瞒公司存在已确定分配方案未给付利润的情形,导致现股东对股权价值产生错误评估,而形成不公平的交易价格,从而向公司请求给付该利润,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这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公司与原股东是给付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既然已作出股东会决议,对利润进行了分配,原股东就是该利润确定的债权人,可随时向公司主张给付该利润,其他人无法定和约定事由,无法取而代之。而原股东与现股东之间是转让合同关系,如果原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故意隐瞒利润分配决议这个影响股权价格的重要事实,其可构成合同中的欺诈行为,现股东可以向请求撤销该合同,要求返还转让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来获得法律保护,但其并不能向公司直接主张给付该分配利润。

对于未收到全部转让款,能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2004年8月28日,A公司就转让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事宜与B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A公司以5000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C公司的9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股权转让价款分期支付,最后一笔1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为2004年12月10日;合同同时约定,在B公司未能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前,无权向其他方转让、质押受让的股权,无权转让C公司的项目,无权以任何形式处分C公司的资产;若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A有权终止该股权转让合同。上述协议签订后,A公司如约履行了C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90%的股权分别变更到B公司及其指定的第三方H公司名下的义务,但是,B公司未依约向A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2007年10月6日,B公司、H公司与L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L公司以7500万元的价格受让B公司与H公司在C公司90%股权。协议签订后,B公司、H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了L公司,L公司也支付了相应对价。在上述情形下,请问A公司能否主张解除其与B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将C公司的股权状况恢复原状,并要求B公司及H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就A公司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虽然《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若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A公司有权终止该股权转让合同,虽然B公司未依约向A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但是,我们依然认为A公司在此情形下不能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理由如下:第一,解除权是《合同法》赋予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相对方严重违约时,根据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终止合同关系的权利。我国合同法对于解除权的行使规定了适用条件和行使期间。合同解除权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即解除权人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权益被侵害之后的合理时间之内向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超过了合理期限,则不能行使解除权。在本案中,根据《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争讼的第三笔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的支付时间为2004年12月10日。在B公司未能按约付款后,A公司本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但是A公司始终没有提出。时至今日,距其知晓自己的权益受损即可以开始行使解除权的时间已达四年以上,显然超出了合理的期限,A公司不能在四年之后再行使合同解除权。第二,《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为5000万元,B公司已支付4000万元,C公司90%的股权亦已按约定过户至B公司和H公司,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已经实际履行。因此,即使不考虑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从维护交易稳定的角度看,B公司未支付剩余1000万元的行为尚不能构成严重违约。《股权转让合同书》关于“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约定也不很清晰,只有理解为“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方为合理。因此,A公司不能在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仅仅因为B公司未支付剩余1000万元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第三,涉案的C公司90%股权已转移至案外人L公司名下,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L公司亦已支付相应对价,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L公司系属善意受让第三人,其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如果允许A公司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恢复C公司股权原状,将会给L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因此,在此情形下,A公司无权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尽管A公司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A公司仍然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损失赔偿,则须确认A公司的损失是否因为B公司的违约而直接造成。1、股东认缴和实缴资金不一致时,股权又进行转让,股权转让协议的写法为:只要是甲乙丙都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归还乙缴纳的财产份额,乙就算协议退伙,公司章程一般是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管人员的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股东会决议采取资本多数原则,进行表决通过,全体股东要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2、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去腾讯众创空间看看3、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您好,可以将公司股东股权一次性全部转让,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如下: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30日内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8、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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