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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公司属于夫妻财产吗

王* 湖北-随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0.27 08:17:28 323人阅读

丈夫公司属于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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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公司在婚姻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其股权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分割。
2.若公司由丈夫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属其个人财产,但婚后经营收益如利润分红等,是夫妻共同财产。
3.若双方对公司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按约定处理。
总之,判定丈夫公司是否为夫妻财产,要综合设立时间、出资来源和双方约定等情况。

2025-10-27 14:3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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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丈夫公司是否属于夫妻财产要结合公司设立时间、出资来源及双方约定等情况综合判定。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若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公司股权收益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股权收益。若公司是丈夫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设立,公司本身属个人财产,但婚后经营产生的收益如利润分红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若双方对公司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在实际生活中,财产情况往往较为复杂,准确判断丈夫公司财产归属并非易事。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27 12:54: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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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丈夫公司是否属于夫妻财产需综合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公司,其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股权收益。
2.若公司由丈夫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设立,公司本身属其个人财产,但婚后经营产生的收益如利润分红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若双方对公司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则按约定处理。

解决措施与建议:
1.夫妻双方可提前就公司财产归属进行书面约定,避免日后纠纷。
2.对于财产状况较复杂的情况,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明确权益。

2025-10-27 11:3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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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公司,其股权收益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利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股权收益进行分割。
(2)若公司是丈夫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设立,公司本身属于其个人财产。不过,婚后公司经营产生的收益,像利润分红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若夫妻双方对公司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那么按照约定来处理。确定丈夫公司是否为夫妻财产,需要结合公司设立时间、出资来源以及双方约定等情况综合判定。

提醒:
判定公司财产归属较为复杂,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10-27 10:45: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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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公司设立时间和出资来源,收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公司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投资协议等,以证明公司股权收益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若公司是丈夫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留意婚后公司经营产生的收益,如利润分红等相关凭证,离婚时可主张分割这部分收益。
(三)查看双方是否有关于公司财产归属的书面约定,若有则按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025-10-27 09:07:55 回复

丈夫出具借条,妻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那么妻子是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还是作为夫妻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一审判决认定,丈夫借款、妻子担保,视为妻子认同丈夫的借款行为,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判决妻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经查明,2017年3月28日,被告季某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写明:“今借到A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共90日,全部本息于2017年6月27日一次性归还。双方约定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同意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借款到期日起至最终归还本金日的利息给债权人。”被告顾某系被告季某的妻子,于同日出具了收条,写明:“今代季某收到A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被告顾某在借据上担保人处签字,并明确作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予偿还,原告遂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而诉讼中,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季某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为证,被告顾某作为被告季某的妻子,代被告季某出具了收条,收到借款10万元,说明原告已将借款予以交付。被告顾某与季某系夫妻关系,顾某作为担保人签字,说明双方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故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季某、顾某应当共同偿还借款。遂判决被告季某、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A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7年6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法官说法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担保应视为“共债共签”的一种形式连带偿还责任和共同偿还责任,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两种不同形式,虽然他们的最终法律后果一样,但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条款却完全不相同。连带偿还责任一般是担保人承担的一种责任形式,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还款,也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担保人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共同偿还责任一般是多人共同借款承担的责任形式,共同偿还义务人之间没有替代责任,各责任人都有向债权人偿还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义务人还款。丈夫借钱、妻子担保,如果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该债务为丈夫的个人债务,那么妻子只能作为担保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于2018年1月17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丈夫借钱、妻子担保,如双方无特别约定,应当视为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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