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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拖欠工程款时可追加利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依约定,不过不能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无约定则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对于付款时间,若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的,起诉日为应付款时间。
3.建议在签订工程合同时,明确约定工程价款支付时间及欠付利息计付标准,以保障自身权益。在追讨工程款时,收集好相关证据,如合同、交付凭证、结算文件等,在起诉时合理追加利息诉求。
2025-10-26 13:0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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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拖欠工程款起诉可追加利息。若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只要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规定,就按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利息计付标准时,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3)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对于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因此,起诉时可在诉求中追加利息。
提醒:
起诉追加工程款利息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26 11:24: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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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计付标准
有约定按约定,但不能违反国家限制借款利率规定;没约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确定计付起始时间
1.有约定付款时间按约定。
2.对付款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日为应付款时间。
3.建设工程没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为应付款时间。
4.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未结算的,起诉日为应付款时间。
(三)在起诉诉求中明确追加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025-10-26 09:4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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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拖欠工程款时可追加利息。若当事人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按约定来,但不能超国家限制借款利率规定;没约定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
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日起算。付款时间没约定或不明时,工程已交付,交付日为应付款时间;没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且未结算,起诉日为应付款时间。因此起诉诉求可追加利息。
2025-10-26 08:3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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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拖欠工程款起诉可以追加利息,可在诉求中明确提出。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不过不能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若没有约定,则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若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既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这表明在拖欠工程款的起诉案件中,追加利息诉求是有法可依的。如果您在工程款纠纷方面有疑问,想了解更多法律细节,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5-10-26 08:19: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