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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行为人需要羁押吗

袁* 云南-曲靖 刑事自诉咨询 2025.10.26 05:09:21 375人阅读

重婚罪的行为人需要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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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罪行为人未必会被羁押。羁押是司法机关在终审判决前对嫌疑人的暂时关押,为防其妨碍刑事诉讼。

2.若重婚罪事实清晰、证据充足,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罚,且有社会危险性,如实施新犯罪、干扰作证等,司法机关会决定羁押。

3.若犯罪情节轻,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用附加刑,或符合取保、监视居住条件,通常不羁押。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案件和行为人情况判断。

2025-10-26 08:2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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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重婚罪行为人不一定会被羁押,是否羁押需司法机关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羁押是司法机关在终审判决前对犯罪嫌疑人的暂时关押,目的在于防止其阻碍刑事诉讼。对于重婚罪,若犯罪事实清晰、证据充足,行为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存在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等社会危险性,司法机关就会决定羁押。然而,若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通常不会羁押。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采取羁押措施。如果遇到重婚罪相关的法律问题,想了解更多法律规定和应对办法,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26 08:0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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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罪行为人是否被羁押需视具体情况而定。羁押是司法机关在终审判决前对犯罪嫌疑人的暂时关押,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2.当重婚罪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行为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具有社会危险性,如可能实施新犯罪、干扰证人作证等,司法机关通常会决定羁押。
3.若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一般不会被羁押。
4.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和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来判断是否采取羁押措施。

建议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全面评估各种因素,准确判断是否羁押。对于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的行为人,优先考虑非羁押措施,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5-10-26 07:3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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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羁押是司法机关在终审判决前对犯罪嫌疑人的暂时关押,旨在防止其阻碍刑事诉讼。对于重婚罪,并非所有行为人都会被羁押。
(2)当重婚罪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行为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存在诸如实施新犯罪、干扰证人作证等社会危险性时,司法机关会决定对其进行羁押。
(3)若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通常不会对行为人进行羁押。实践中,司法机关会全面考量案件情况和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来判断是否采取羁押措施。

提醒:重婚罪是否羁押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不同案情对应不同处理结果,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26 06:5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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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羁押适用条件。当重婚罪犯罪事实清晰、证据充足,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有社会危险性,司法机关会考虑羁押;若犯罪情节轻,可能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通常不羁押。

(二)配合司法机关。无论是否可能被羁押,行为人都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陈述情况,避免因阻碍司法而增加被羁押风险。

(三)申请非羁押措施。若符合条件,可由本人或家属、代理人向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025-10-26 05:12:22 回复

被超期羁押了该怎么办,哪些情况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你们有案件属于超期羁押,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哪些情况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一)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三)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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