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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与申请再审是否为同一事务

谢** 黑龙江-绥化 办案流程咨询 2025.10.25 12:32:37 449人阅读

申诉申请再审是否为同一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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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申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某问题处理结果不满,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述理由并请求重新处理,范围广泛,可针对各类机关决定等,程序上较为宽松,没有严格规定。
(2)申请再审是当事人针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存在错误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请求,适用范围仅为生效裁判文书,并且有严格法律程序和时间限制。
(3)从两者关系看,申诉涵盖范围大于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是更具针对性、程序性的法律救济途径。

提醒:申诉和申请再审有明显区别,需区分自身情况正确选择救济途径,申请再审受严格条件和时间限制,错过可能丧失权利,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0-25 15:3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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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公民等认为各类机关的决定等处理结果有误,可采用申诉方式,向相关国家机关说明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申诉时虽无严格程序规定,但要清晰准确阐述理由。

(二)若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异议,应选择申请再审,需遵循严格法律程序和时间限制,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025-10-25 15:1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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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诉是公民、法人等觉得问题处理结果不对,向有关机关说明理由并请求重新处理,适用范围广,对各类机关决定都能提,也没严格程序要求。

2.申请再审是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误,向法院或检察院请求重审,仅适用于生效裁判文书,有严格法律程序和时间限制。

3.申诉涵盖范围比申请再审大,申请再审是更具针对性和程序性的法律救济方式。

2025-10-25 13:45: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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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申诉与申请再审不同,申诉涵盖范围大于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是更具针对性、程序性的法律救济途径。
法律解析:
申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处理结果有误,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其范围广泛,可针对各类机关决定,且无严格程序规定。申请再审是当事人针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重新审理请求,适用范围仅限于已生效裁判文书,有严格法律程序和时间限制。所以,二者存在明显区别。如果在实际生活中,你遇到类似法律问题,难以判断该选择申诉还是申请再审,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25 13:16: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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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诉和申请再审确实不是同一事务,二者存在明显区别。申诉范围广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各类机关决定等处理结果不满,都可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且无严格程序规定。而申请再审是当事人针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误时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重新审理请求,适用范围限于生效裁判文书,有严格法律程序和时间限制。申诉涵盖范围大于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是更具针对性、程序性的法律救济途径。
2.对于当事人而言,若对一般机关决定等不满,可通过申诉表达诉求。但要是对生效法律裁判文书有异议,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做好对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引导和解释工作,让当事人清楚知晓不同途径的适用情况。

2025-10-25 13:11:4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再审,是指人民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通常情况下,裁判一旦生效,就必须维护其稳定性和权威性,当事人不得再对此裁判确认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争议,也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判。严格说来,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应当再次进入诉讼程序。但是,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必须建立在其公正性的基础上,甚至要靠公正性来保障。要维护裁判的公正性,就必须及时纠正裁判中的错误,确保裁判的正确性。裁判错误的不可避免性决定了,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有必要再次进入诉讼程序。再审制度正是在裁判稳定性、权威性与裁判正确性、公正性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再审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法治社会既要维护裁判权威,又要追求裁判公正的价值取向。再审以案件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并有严格的范围和条件限制。再审作为存在于审级结构制度之外的救济制度,与重审和上诉审存在根本区别。2、再审不同于重审。重审,是指上诉案件被第二审人民发回原审人民重新进行审理,即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裁判确实有错误,且不宜直接改判,于是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由原审人民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重审是对裁判尚未生效的案件,利用原审程序纠正裁判错误的机制,而再审是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利用新的程序纠正裁判错误的机制。重审,指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理。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其判决为一审判决。再审,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重新审理活动。再审须由本院院长提出,或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向下级人民指令,或因上级人民捡察院提出抗诉而实行,再审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为一审案件,按一审程序进行,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或抗诉;原为二审案件,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其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是诉讼中两个个的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再审程序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其特点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即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提起再审程序,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二)提起方式不同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三)提讼的时间要求不同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较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四)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因不服一审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而发生,所以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而再审程序的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只有当人民、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才能对该判决、裁定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五)审理的理由不同二审案件审理的理由是对第一审人民未生效裁判不服,请求二审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再审案件的审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为了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采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六)适用的程序不同二审审理上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只能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对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迳行判决、裁定。再审没有设置专门的审判程序。对再审案件的审理,不是适用第一审程序,就是适用第二审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审理第一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第二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再审程序,不论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一律开庭审理,不得迳行判决。(七)审结期限不同第二审人民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人民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审结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第二审人民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不能延长。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确定,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八)裁判的效力不同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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