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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东莞
咨询解答:18338条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经协商一致的,可由监护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已满 18 周岁的,可由本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但如果存在刑罚未执行完毕、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选取姓名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公安机关将不予受理。
2025-10-24 10:14: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