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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后两份抵押担保协议效力需依不同情形认定。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协议效力优先于未办理的;两份都登记的,先登记的效力优先;都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若后一份协议是对前一份的变更补充且双方达成一致,符合法律规定时以后一份为准。但变更内容涉及第三方利益且未经其同意,对第三方不产生效力。
3.若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被撤销协议自始无效,以有效协议为准。
解决措施和建议:办理抵押登记保障自身权益;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利益时,取得第三方同意;签订协议时确保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避免协议被撤销。
2025-10-23 20:5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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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抵押担保协议效力认定方面,登记与否是关键因素。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协议,其效力优先于未办理登记的协议。因为登记具有公示性,能保障交易安全和抵押权人的权益。
(2)当两份协议都办理了登记时,先登记的协议效力优先。这遵循了时间先后顺序原则,维护了登记制度的秩序。
(3)若两份协议都未办理登记,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体现了公平原则,保障各债权人合理受偿。
(4)若后一份协议是对前一份协议的变更补充,且双方达成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以后一份协议为准。但涉及第三方利益且未经其同意的变更,对第三方不产生效力。
(5)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时,被撤销的协议自始无效,以有效协议为准。
提醒:签订抵押担保协议时要及时办理登记,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利益时需取得其同意,注意防范欺诈胁迫风险,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3 19:3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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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协议优先于未办理登记的。在这种情况下,优先保障已登记协议的权益。
(二)两份协议都办理了登记,先登记的协议效力优先,依据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效力。
(三)都未办理登记,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公平分配抵押财产。
(四)后一份协议是对前一份的变更补充且双方一致,符合法律规定时以后一份为准。
(五)变更内容涉及第三方利益且未经同意,该变更对第三方不产生效力。
(六)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被撤销协议自始无效,以有效协议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2025-10-23 18:5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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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担保协议效力认定分情况:已登记的协议优先于未登记的;两份都登记,先登记的效力优先;都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
2.后协议若为前协议的变更补充,双方一致且合法,则以后协议为准。但涉及第三方利益且未获同意,变更对第三方可能无效。
3.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被撤销协议自始无效,以有效协议为准。
2025-10-23 17:13: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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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前后两份抵押担保协议效力需分情况判断,已登记优于未登记,都登记则先登记优先,都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后协议变更补充前协议且合法时以后者为准,涉及第三方利益未经同意对其可能无效,有可撤销情形时被撤销协议自始无效以有效协议为准。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协议的效力认定有着明确规则。在登记方面,办理抵押登记具有公示作用,已登记的协议在效力上更有保障,所以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若都登记了,先登记的因更早获得公示效力而优先。若都未登记,为公平保障各债权人权益,按债权比例清偿。当后一份协议是对前一份的变更补充,在合法且双方达成一致时,以后一份为准,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涉及第三方利益时,需考虑第三方权益,未经同意的变更对第三方不产生效力。而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被撤销的协议自始无效,只能以有效协议为准。如果大家在抵押担保协议方面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23 16:04: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