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同一财产而言,若存在两份
抵押担保协议,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该情形被认定为重复
抵押。
在重复抵押得以生效的前提下,依法理应当严格遵循相应的还款顺序。
具体如下所示:
首先针对已经办理过
抵押权登记手续的抵押权责任,需以其登记日期的早晚作为还款优先次序进行判断;
已登记的抵押权相比尚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利;
至于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则可依照各
债权人之间的
债务比例进行公平偿还。《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
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