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会消灭: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追债困难,像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执行。
2.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并中止执行程序时,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偿,保证人不能再主张该权利。
3.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这是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置。
先诉抗辩权消灭后,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不能再以先由债务人担责抗辩。
结论:先诉抗辩权会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债权人履行债务困难、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保证人书面放弃而消灭,消灭后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担责。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重要权利。但出现特定情形时该权利会消灭。当债务人住所变更让债权人履行债务出现重大困难,像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执行,债权人难以从债务人处实现债权;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并中止执行程序,意味着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偿;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是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权利消灭后,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能再以先由债务人担责抗辩。若遇到与先诉抗辩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先诉抗辩权为一般保证人的权利,在特定情形下会消灭,消灭后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担责。
2.导致先诉抗辩权消灭的情况有:债务人住所变更使债权人求偿遇重大困难,像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执行;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并中止执行程序,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偿;保证人书面放弃该权利,这是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
3.对于债权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文书、保证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等,以便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对于保证人,要谨慎考虑是否放弃先诉抗辩权,若因债务人住所变更等原因面临担责,应积极协助债权人寻找债务人财产线索。
法律分析:
(1)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重要权利,但在特定情形下会消灭。当债务人住所变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遭遇重大困难,像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先诉抗辩权消灭。
(2)若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并中止执行程序,意味着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处实现债权,此时保证人不能再主张先诉抗辩权。
(3)保证人还可通过书面形式主动放弃先诉抗辩权,这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置。先诉抗辩权消灭后,债权人能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能再以先由债务人担责为由抗辩。
提醒:
债权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依法直接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要谨慎考虑是否放弃先诉抗辩权。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当遇到债务人住所变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有重大困难的情况,债权人可收集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相关证据,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二)若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并中止执行程序,债权人应及时关注案件进展,准备好相关债权证明,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三)若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债权人保留好该书面文件,在需要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专业解答1、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终结时,其享有的顺序利益自然归于消灭。2、法律上以一定事由的出现而限制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从而提前消灭保证人本可享有的顺序利益的情形。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文将这两种情形分别称为一般事由与特别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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