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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诉讼费如何缴纳

郭* 江西-萍乡 诉讼管辖咨询 2025.10.23 10:14:51 417人阅读

破产诉讼费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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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破产案件申请费需先确定破产财产总额,再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但最高不超30万元。例如,若破产财产总额不超1万元,申请费为50元的一半即25元。
(二)其他诉讼费用如鉴定费、公告费等,按实际发生金额交纳。
(三)申请费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四)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先清偿破产费用;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按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2025-10-23 16:1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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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诉讼费涵盖申请费与其他诉讼费用。申请费依破产财产总额算,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最高30万元。财产案件受理费不超1万元,每件50元;超1万至10万部分,按2.5%交,依此类推。
2.其他诉讼费用如鉴定费、公告费,按实际金额交。申请费从债务人财产拨付随时清偿。
3.若债务人财产不够清偿所有费用,先清偿破产费用;不够清偿全部破产费用,按比例清偿。

2025-10-23 14:3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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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破产诉讼费含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申请费依破产财产总额按标准减半交且最高不超30万元,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交,申请费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法律解析:
破产案件申请费计算有明确标准,根据破产财产总额,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上限为30万元。财产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金额区间有不同比例,如不超1万元每件交50元等。其他诉讼费用如鉴定费、公告费按实际发生金额收取。申请费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先清偿破产费用;若连所有破产费用都无法清偿,则按比例清偿。在破产相关事务中,涉及的费用计算和清偿规则较为复杂,若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处理破产过程中的法律事务。

2025-10-23 13:0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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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诉讼费涵盖破产案件申请费与其他诉讼费用。申请费依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最高不超30万元。财产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金额区间有不同比例,如不超1万元每件50元,超1万至10万部分按2.5%等。
2.其他诉讼费用如鉴定费、公告费按实际发生金额交。申请费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并从中拨付。
3.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先清偿破产费用;若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则按比例清偿。

建议:债务人应提前预估破产财产情况以准备相应费用。法院在审理中严格审核费用,确保合理支出。债权人监督费用使用,避免不必要开支。

2025-10-23 11:3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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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破产诉讼费由破产案件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构成。破产案件申请费根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收取,最高不超30万元。财产案件受理费有不同的收费区间,如不超1万元的每件交50元,超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2.5%交纳等。
(2)其他诉讼费用包含鉴定费、公告费等,按实际发生金额交纳。
(3)申请费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先清偿破产费用;若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则按比例清偿。

提醒:
在处理破产事务时,要准确核算破产财产总额以确定申请费金额。因不同破产情况费用清偿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获得具体分析。

2025-10-23 10:29:3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作为债权人要申请债务人破产,按照规定破产案件是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收取诉讼费的。请问“破产企业财产总值”是什么概念,根据什么来认定作为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破产企业财产总值吗(如果不提供,又怎么收取立案费以便立案,但作为申请人又很有可能提供不了)  作为债权人要申请债务人破产,按照规定破产案件是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收取诉讼费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我们理解破产企业财产总值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按照审计报告认定。实际操作当中,破产案件在正式受理前,一般要与进行沟通,不是所有的破产案件都能受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尤其如此。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一)债权的真实性; (二)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一般要提供报表等财务资料。 (三)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为认缴资本,即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是其法定义务,欲突破上述规定而剥夺股东的期限利益,应当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股东认缴的金额、期限都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作为一种公示文件,债权人应当知道这一事实,在交易过程中对此风险也应予以预见,所以以保护债权人预期利益为由来论证加速到期的正当性,实务中通常不予支持。资本认缴制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而加速到期无疑是对认缴制的突破,而且这种突破实质上是加重了股东的责任,这种对股东责任的加重,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通过一般诉讼途径要求股东提前履行认缴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人民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人民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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